范冰冰被罚8.84亿 不是“以罚代刑”而是“依法办案”
10月4日,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有了正式的结果,国家税务部门最终决定对其追缴并处罚金共计8.84亿元,如果范冰冰能够在期限内交齐款项即可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范冰冰已经公开致歉,并表示会尽快筹集款项。
问法网特约嘉宾李在珂律师认为,范冰冰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交齐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款项,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罚》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范冰冰通过“拆分合同”的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已经涉嫌逃税罪。但范冰冰虽有多次逃税行为,却是首次被揭发。如果其逃税行为在五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先行下达通知进行追缴,如范冰冰规定期限内追缴,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将范冰冰多次“拆分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一并查处,累计数额决定追缴并共处罚金8.84亿元,不是“以罚代刑”而是“依法办案”。
另外,范冰冰逃税案和刘晓庆偷税案不能直接类比,范冰冰逃税案并非处罚过轻。
刘晓庆偷税案发生于2002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凡有偷逃税款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就构成偷税罪,要追究法律责任。为了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9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规定逃税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范冰冰逃税案的处罚结果并不是处理过轻,相反,这种处罚方式体现了本法条的立法目的,既能实现国家税款有效征收,又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体现我国司法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