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方方日记》在美国出版”的“两个维度”
沸沸扬扬的“方方日记”又出新“王炸”:一来是上了《洛杉矶时报》头条;二来是传说要出英文版的《方方日记》(改名为《武汉日记》),并且已在“亚马逊”网站上架预售。
当然,“上西方报纸头条”确定无疑,有实物为证;至于是否真要出英文版《武汉日记》,或以什么形式出版等问题,至今没见方方本人的回应,是否属实?是否有变?应该还不能确切回答。
但不管如何,《方方日记》已吵出国门,走向世界,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有争议的事情呢?感觉应从二个维度来评价这个事:法律维度与道义维度。
01法律维度
从法律的维度来看,一件事正确与否,唯一的衡量标准只能是“是否合法”,如果没有违法,那么这件事就是正确的,就是可做的,就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如果《方方日记》内容没有违法,在国外出版的程序也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那么,《方方日记》在哪里出版,以什么形式出版,稿费多少钱……诸如此类的问题就只能是方方的私人问题,别人是无权置喙的。
并且从目前情况来看,方方日记能以自媒体的形式公开发表,大约内容是合法,至少“幺蛾子”的程度还没有大到不可容忍;并且在国外出版,只要该签的合同签了,该纳的税纳了,应该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所以,《方方日记》海外出版,没问题,合规合法,天然正确。但天然正确的事情,不都是道义正确的事情,这就涉及道义维度了!
02道义维度
从道义的维度看问题,衡量一件事好坏的标准,大约应该是,个人获得名利无可厚非,但个人名利的获得不应该建立在损害别人名利的基础之上,尤其不应该建立在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基础上。
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基础上的名利获得,那叫损人利已;建立在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基础上的名利获得,那就和历史上的汉奸没什么两样了!
如果是这样,即使是法律正确的事情,在道义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是错误的,是应该被谴责的。
根据贯例,中文图书在西方出版一般有一个较为漫长的审核过程,少则数月,多则数年,而《方方日记》从结稿到现在“英文版走上亚马逊预售渠道“不足一月,西方媒体与出版界在这件事情上异乎寻常的高效率非常耐人寻味。
考虑到西方反华媒体常见的对我国抹黑性报道;尤其是对我们抗疫胜利的“说三道四”以及种种不三不四的言论;如果眼光再放长远一些,考虑到美国上下整“经济老二”(经济上仅次于美国的国家)的“光荣”历史……
考虑到这些背景,西方媒体与出版界如此迅速地决定出版并上架预售“英文版《武汉日记》”恐怕真得很不简单:
“蹭热点、吸眼球、增经济效益”恐怕是其次,更重要的会不会是“寻求抹黑的证据”,增加抹黑的可信度,进而将抹黑“洗白”?
如果是后者,《方方日记》中的“一个朋友发来消息……;一个医生朋友告诉我……;某某专家说,某某领导在汇报武汉前期疫情时,脸色非常难看……”诸如此类的有揭露内幕嫌疑的信息恐怕就是这些西方媒体与出版社最看好的东西。
问题的关键是,方方日记中的这些东西如果是经明察暗访、实地调查后的全面、准确的信实材料,倒也罢了,
但从方方日记中可以看到,这些信息偏偏是她宅在家里、有道听途说嫌疑、欠考证、欠调查,有一厢情愿、想当然之嫌的说法。
这样一来,情况就大不妙了,不管管方方主观愿望是什么,客观效果恐怕就是:
方方自己收获了版权税和在西方的知名度,但同时却用末经证实的信息“授人以武器来打击自己”,更要命的是,这个“自己”主要指国家民族。
导致这样结果的事情,在道义上就是说不过去的,也是应该被谴责!难道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