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文了解《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
1.为什么要制定《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清单》)?
答: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使环境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环境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清单》。
2.《清单》中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清单》中规定的免予处罚共有11种情形,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免予处罚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报告表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2.建设项目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3.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
4.符合补办环评文件要求。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处罚。
(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
(三)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焊机数量在2台以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四)未密闭生产超标排放行为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依法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整改的。
(五)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范的行为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非属内容弄虚作假,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生态环境局在法定公示期限届满前,已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填报的除外。
(七)其他未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轻微,能立行立改的。
3.哪些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
答:(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顶风作案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六)三年内存在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为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环境违法如何处罚?
答:按照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未有合理群众信访,并能积极主动整改完成,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可以不予处罚。
5.免予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松监管?
答: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处罚不是目的,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精神,要求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于故意逃避监管,恶意排污,屡教不改,尤其是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后果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免予处罚。
6.如何规范免予处罚案件的办理?
答:对主动改正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免予处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何规范行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免予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上从落实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案件办理程序、法制审核、案件执法公示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案件须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作出,并须经法制审核。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7.如何调整清单?
答:《清单》有效期为一年。虽然法律与生态环保部门对免予处罚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群众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也不相同,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清单的规定。到期后,还要对《清单》进行完善与调整。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沈阳生态环境编辑组
审核:姚亮、王香凝
【来源:沈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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