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力量: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浩气凛然的腰
许罡
见义勇为者,一身正气,面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敢于斗争;他们,勇敢无畏,不管面临怎样的危险,敢于挺身而出;他们,满腔豪情,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他们,乐于奉献,救人于危难与水火之中;他们,平凡普通,却是这个时代的英雄。
是英雄,其事迹就应该公开公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与时代的表率加以弘扬与传播;就应道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与嘉奖,应该受到法律最强有力的支持!
《兰州日报》2019年11月14日报道,有7人拟被评为兰州市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个人。其中一个名叫杨进宾的男子,原本只是一个普通市民。只因为一起见义勇为行为,他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
2017年9月8日18时左右,一醉酒男子在兰州市西固区水厂家属院北门手持尖刀向一女子行凶,并将其严重刺伤。此事恰被路过此地的西固公安分局民警李宗鹏看见,他急忙上前亮明身份予以制止。不料,该行凶男子不但不收手反而变本加厉,持刀刺向民警李宗鹏。此时,正在附近开店的包永军及市民杨进宾知道此事后,毫不犹豫地上前协助李宗鹏制止并控制住了该行凶男子,避免了一起命案的发生,弘扬了社会正义。
不过,也有见义勇为者“受伤”的案例。
北京开往天津的一列动车上,乘坐动车回天津的刘某,看到买了二等无座票的乘客李某,非要坐在一等座上,怎么劝说都拒不离开,一副无赖的姿态。周围的人都非常不满,但都只保持沉默。刘某对李某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极为不满,认为如果有更多的人都来效仿李某,动车上的秩序将一团糟。刘某试图将其拉开,李某仍然抗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先是抽了李某一耳光,又踹了他一脚。
当时看到这个场景的人都觉得很解气,不守规矩的人就应该受点教训,路见不平的刘某也认为自己做了一件有益的事。后来的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霸座乘客李某眼部轻伤。刘某也因此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
在这个案例中,“受伤”的是见义勇为者刘某。
路见不平的刘某的行为,在公众眼里毋庸置疑是见义勇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秩序。有恶必惩,这是文明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精神标签。恶意霸座,就是一种挑战社会文明与道德法治的恶,应该受到惩处。
无独有偶,发生在福建的赵宇案,也曾面临这样的尴尬。
2018年12月26日晚,正准备休息的赵宇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当时门口站了几个人,但是没人进去帮忙。屋里一个女孩(邹某)被一名50岁左右的男人(李某)掐住脖子,出于救人的本能,便上前制止拉拽实施不法侵害的男子李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这个过程中,赵宇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宇两拳,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
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了。当时,与邹某同住的贺某报了警。辖区派出所很快赶到,将李某、邹某、贺某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案件经过大致如此。警察当时并没有把见义勇为的赵宇带到派出所,赵宇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后来发生的事实跟他所想的并不一致。
李某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3天后的2018年12月29日,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带走,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1日,对赵宇来说特别有意义,当地警方通报称,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做出不起诉决定。警方的这一通报,对公众来说,释放了“见义勇为不能论罪”的明确信号。
赵宇,男,出生于黑龙江,退伍军人,案发时在福州市晋安区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法不庇恶。这个铿锵有力的词应该被普遍释放与应用。在李某霸座的这个案子中,霸座的李某买了二等座的票,却要强行霸占一等座,任何劝说都无济于事。这是一种恶性的恶,公然抗拒良风美俗,扰乱交通秩序的恶。这种恶虽然不会给乘客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绝对没有人能够接受这种无赖行为,更不能对这种不法行为熟视无睹。
作为一名普通百姓的赵宇,他没有任何目的,不求任何回报去阻止别人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在尽一个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正能量,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赵宇案中的李某侵害他人的行为已明显违法、甚至构成了犯罪。赵宇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伤害,但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行凶者李某的不法行为,并没有伤害李某的主观动机。后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确认,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12月18日上午,福州市召开的第二十六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颁发给赵宇的荣誉证书中写到,赵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和侵犯时,不畏艰险,挺身而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惩治犯罪,作出了突出贡献,经研究决定,授予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在会上,赵宇还获得了3万元奖励金。
赵宇案出现了“从故意伤害到见义勇为”的大反转,昭示了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浩气凛然的腰,贴上了一身正气的英雄标签!
不法侵害,特别是对别人身体的不法侵害,大都带有暴力倾向。既然是具有暴力倾向的不法侵害,在没有任何司法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要想和平解决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既然不能和平解决,“伤害”恐怕也就在所难免。
可以设想一下,面对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如果赵宇走上前去好言相劝:“别这样,别人也是有尊严的。你这样做事违法、甚至犯罪的。”那么,赵宇必然遭到这样的回怼:“这件事跟你无关,你来管什么闲事。”实施不法侵害的一方甚至还会说:“违法也好,犯罪也好,那也是我自己承担,没有你什么事!”
对于带有暴力倾向的不法侵害,若不是采取相应的“暴力”,是很难制止的。在赵宇见义勇为案中,他是众多围观者中唯一挺身而出的。李某被赵宇拉开后,由于两人到地,李某特别愤怒,便打了赵宇两拳。赵宇遭到李某的反击,实施不法侵害的李某不仅仅是对邹某实施不法侵害,对见义勇为的赵宇也实施了不法侵害,赵宇自然也被激怒了,挥起拳头还以颜色,愤怒之中还踹了李某腹部一脚。
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特点是一身正气,满怀豪情。见义勇为者完全出于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义,在顷刻间做出的选择,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个目的。赵宇的行为是为了一个陌生女子不受到伤害,没有自己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一个弱女子不受伤害。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定与支持,确实是为见义勇为行为树立了浩气凛然的标杆,给见义勇为者吃下一身正气的“定心丸”,贴上“英雄”的标签。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但《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给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
向侵权人申请补偿。因见义勇为所受到的损害,由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承担。因此,见义勇为者可以向侵权人申请补偿,这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
向受益人请求补偿。这主要是针对没有不法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比如跳楼者。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可以向被保护的受益者提出补偿的申请。这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回去。
向国家申请补偿。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者确实受到了损害,在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无法补偿、无力补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