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记者采访“4名儿童被埋”事件被打 谁给他们的胆气与戾气
文|朱忠保
4月21日下午,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等媒体记者在河南新乡原阳县采访“4名儿童被埋”事件时,遭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推搡甚至殴打,有记者眼镜损坏,衣服被扯破,两名记者手机被抢走,引发舆论关注。
新乡市委书记张国伟针对此事回应称,一是责成当地宣传部门调查处理此事;第二是原阳县方面一定要向记者道歉,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什么人,都不该发生这个事情;再一个叫他们抓紧时间,送还手机,“一定彻查,万一有人触犯了法律,依法办事”。
21日晚10时许,原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卞瑞峰来到记者所住酒店,归还记者被抢手机,并向记者致歉。
记者现场采访,既是对死亡儿童生命的尊重,又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然而却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止和殴打,更让人不解的是,现场还有当地宣传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面对殴打记者的行为,不但没有制止,反而是转过身去视而不见。
我们强烈质疑,这些殴打记者的不明身份的人,竟然是一些什么人?他们为什么要阻拦记者采访,殴打记者?他们受谁指使?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决不能允许任何人明目张胆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阻挠正常的舆论监督。非法阻碍记者采访,殴打记者,抢走记者手机,触犯了国法,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才能依法保障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维护新闻记者依法依规享有新闻采访的权利。
记者的正当采访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铁肩担道义、辣手写文章”是记者职业的本能,假如记者的采访动辄被非法阻挠,记者的人身安全屡屡受到威胁,“铁肩”都被打了,如何“担道义”?阻挠采访、殴打记者是公然挑战法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也是在行使公共职能,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公务”。
因此,对非法阻挠记者采访报道,甚至对履行采访报道职责的记者施暴的行为,应当以“妨碍公务”论处,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理当严惩不贷。
4月21日晚,中国记者协会原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创新实践研究中心主任顾勇华表示,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不欢迎舆论监督的现象。原阳的这一事件中打人者违法乱纪,对待记者态度野蛮,必须追责。
虽然保障记者的采访权,被三番五次强调,但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殴打记者的代价太低,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采访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好恶。尽管记者采访是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是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乃至治安事件处理,很多时候甚至不了了之。
从政府部门面对舆论监督时所展现的权力失控,记者采访屡遭围殴来看,保障记者采访报道权已迫在眉睫。仅有中国记协的声援是远远不够的,仅有媒体人与报社的自救同样是不够的。
只有立法保障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正常的采访报道权和人身安全,给予舆论监督者更加坚定的法律支持,舆论监督才能落到实处。只有严厉追究阻拦甚至殴打采访记者的行为,保障记者采访行为的正常进行,保障记者人身安全,才能维护记者正常的新闻报道权,才能维护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