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防控疫情传播 依法行事是关键
时事评论:防控疫情传播 依法行事是关键时事评论:防控疫情传播 依法行事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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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2 0411:35时事评论:防控疫情传播 依法行事是关键
目前,源发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已因起全国民众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也先后发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号召,为此,全国各行各业迅速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来。但是,在疫情防控的具体行动中,仍有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哄抬特价、乱发谣言、拒绝管控、逃避隔离等,不仅为疫情防控增添了难度,同时也不同程度的造成了疫情的传播或不良社会影响。针对上述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这些不良现象,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判断,从社会责任的立场告诫广大民众服从政府管理,引导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保证任何行为都符合法律法令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危及到全社会的安全时,为了遏制病毒的传播,阻断疫情的发展,各级政府都将采取多种行政手段予以控制。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规章制度,就是本区域公民应当遵照执行的法律文件。
虽然有的规章可能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出行或生活,但总的目的是为了彻底阻断病毒的传播渠道,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广大民众理解要执行,不理解同样也要执行。这即是对个人负责的要求,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如某省一位长期在武汉务工的人员,春节返回故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来日期,刻意隐瞒自己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他也被公安机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如果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在2003年期间,我国汲取“非典”的深刻教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很快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对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出现的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其中 30多个罪名就是为特殊时期的犯罪分子所准备。重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罪名论处,轻侧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行处罚。
认真分析诸如哄抬特价、乱发谣言、拒绝管控、逃避隔离等各种不良行为,实质上在这部法律规定中,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相应的罪名。这即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更是人们特殊时期应当遵循具体规定的重点。
有的人认为在网上发布或者转发信息不会有人知道,其实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已经有不少现实的案例值得大家警醒,先后有多人因发布不实信息受法律追究。因此,在全国集中精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社会公众最好的做法是听取政府安排,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转发,不传播,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大家如果有时间就在网上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信通过学习这些法律,会改变你疫情时期对社会的看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坚决不做违法犯法的事。这样即可以体现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能传播正能量,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万万不可图一时的高兴,慷一时之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到时不仅自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更严重的还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公众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作者:梁园区人民法院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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