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征收拆迁文件 只有强拆行为 责任主体该由谁承担?
叶先生在取得江苏省某街道14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附近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了树木,建设了附着物。本打算可以办理证件的时候把证件补办齐全,没想到2018年的一天,他办事回家发现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修葺的道路、柱子及围栏被人破坏一地,拆除物被运离现场。这让叶先生非常意外,便联系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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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叶先生描述,当时有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在这之前,他的房屋所在地被划入拆迁范围,街道办作为叶先生房屋的动迁主体,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但是一直没有任何拆迁文件。叶先生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庭审过程中,该街道办表示:街道办是因受托征收,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因此,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也不应承担房屋拆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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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叶先生没有收到任何拆迁文件,无法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首先,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因项目委托在附近,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通过调查,叶先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且强拆当天该街道办对附近有证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街道办实际参与了该次拆除活动的。
第三,法院认为作为叶先生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动迁范围内涉案附着物的动因,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其属于因工作在附近而非参与拆除的理由难以成立。因此,在没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行为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街道办是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最终,法院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叶先生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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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时有发生。只有事实行为,没有任何征收文件往往会给被拆迁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叶先生提起诉讼,需要证明被诉行为是该街道办所为,但由于该街道办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叶先生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
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
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适格,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本案中,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通过对拆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