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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服务外包 53位环卫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是违法解除吗?

2020-11-17 0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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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1年4月入职县环卫所从事保洁工作,该所是成立工会的事业单位。

2018年1月26日,依据县有关文件,环卫所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县城区环卫作业整体社会化采购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将部分路段的清洁、保洁、洒水、垃圾清运等工作项目整体外包,并将所属路段的环卫工人整编制进行了安置。

环卫工共计193人,《合同书》签订后,其中53名劳动者与环卫所就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环卫所于2018年1月31日向53名劳动者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53人提出仲裁

包括王某在内的53名劳动者以环卫所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裁员超过20人以上未通知工会且未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出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在仲裁过程中其中39人与县环卫所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约定由环卫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14人不同意仲裁调解意见,未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2018年8月2日仲裁裁决:县环卫所支付14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总计175317.00元;支付14位申请人代通知金总计29902.00元。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判令环卫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880.00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代通知金192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1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1920.00元。2018年1月31日被告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环卫所工作项目外包后,被告作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却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我作为被告单位劳动者,不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剥夺我的劳动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之规定,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就解除劳动合同,裁员超过20人以上未通知工会且未向原告说明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认为被告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存在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县环卫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将环卫工作外包,致使被告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妥善安置劳动者就业及待遇的前提下,环卫所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应给付王某代通知金,同时因解除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王某以环卫所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以上未通知工会且未向原告说明情况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正当用工秩序,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如下:县环卫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440.00元(1920.00元/月×7个月);支付代通知金19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我们体会到了长官意志,1月26日签外包合同,1月31日粗暴的和53位环卫工解除合同,表面上政府工作雷厉风行,实际是却是法制意识的淡漠,缺乏对环卫工人应有的尊重,认可就签约,不认可就滚蛋,没有商量。

53人维权之路也是非常坎坷,39人在劝说下息事宁人了,剩下14人继续仲裁,虽然无法看到仲裁书的原件,但是从王某的起诉书里可以看到,仲裁竟然以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按照这一逻辑,任何一起违法解除,单位眼看要败诉了,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就不违法了。

而一审法院的裁决,同样令人寒心,写道非法裁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关于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环卫所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违法点在于未提前通知,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即便不按照这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单位也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支付带通金,如此解除就是违法解除。

我们再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显然本案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会并没有参与,同样也是违法的。

如此显而易见的违法解除,却要这样和稀泥的过去了,法治的精神到哪里去了。当然由于之前调解了39人,如果这14位给经济赔偿金的话,那39人肯定又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但也不能因此伤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愿二审能有更公正的判决。

如果环卫所按照规范的程序走,事情是不应该闹到这个程度的,给予代通金和经济补偿是可以妥善解决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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