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78〕75号文件:志愿兵退役 国家安置工作 五十五岁退休
2020-11-17 05:10:01
在我军发展史上,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服役期为十三年。从此志愿兵制度历经了二十一年,为今天的士官奠定了基础,在《退保法(草案)》中也提及军士一词。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发〔1978〕75号文件,文件中提到:“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在当时,志愿兵退役回到地方,工作是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一些志愿兵也曾提及五十五岁退休之事,民政部门解释说,文件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说的,退役了没有五十五岁退休一说,只有特殊工种五十五岁退休,直到今天退役军人机构成立接手安置退役军人工作,也没有人能说明白。
这不得不让人纳闷,究竟是国发文件没说明白,还是地方没理解明白,或其他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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