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维护法理勿忘温暖 “道歉”岂能官样文章?
由于医院责任,导致两个家庭的“换位人生”,幸运的是两个儿子均不缺家庭关爱,但是人生有几个28年,相关情景仍是让人唏嘘不已!
涉事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自身承认:两个孩子的确出生于该院,且出生后几无交集,可以认定为确是医院抱错。对于错婴一事给两个家庭造成的情感伤害,表示歉意!同时提出了五万元精神赔偿的解决方案;受害家庭若有异议,可以走司法途径!
这是一份常见的官样道歉文章,合法合理却冰冷;看似道歉,实则通牒,就这么个解决方案,行就行,不行随你!
赔偿法理性初探讨
网络上对于院方的处理方式骂声一片,确实从民间舆论以及人情世故来看,让两个孩子、两个家庭承担了如此巨大的情理冲击和人生错乱,区区5万元的精神赔偿确实太少。
笔者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从院方敢于开出这样的赔偿解决条件,他们肯定是经过详细的法律征询,至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可能受害家庭只能获得这么点赔偿。这也是院方敢于如此官样的底气所在。
当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个家庭都“爱护着养子,又寻到了亲子”,或许也算不幸中之大幸,不管赔偿多少,事实清晰了,翻篇也未尝不可。
涉事双方争议焦点
现在双方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姚策罹患肝癌与院方该有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肝癌患者多由乙肝恶化导致;乙肝母婴传染疫苗阻断成功率高达95%以上,之上两个数据已经充分说明,如果患者姚策当时进行疫苗阻断,其罹患恶疾的可能性将趋近为“零”。
依据原国家卫生部于1991年发布的《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三针免疫接种;做孕发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妊娠6至9月筛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
姚策生母张萍目前正在接受肝癌治疗,其在生产前已经知道自己确诊乙肝。根据从院方获得的张萍病历可以清晰看到,其本人于生产前,在淮河医院进行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相关指标将直接决定姚策是否应该接受母婴阻断疫苗注射。
可让人目瞪口呆的是:检测化验单并未出现在张萍获得的病历中。院方解释为:化验单是粘在病历上的,可能因为疏忽缺失。
当事人姚策之前曾怀疑,本该注射的乙肝阻断疫苗,由于抱错婴儿,错误注射至另一名婴儿身上。从两位母亲所获取的病历来看,两位儿子均未在淮河医院注射过乙肝疫苗。
从当事人来看,当时相关法规对于“婴幼儿乙肝疫苗注射”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尤其对于“乙肝确诊孕妇”也做了“婴儿疫苗阻断”的特别规范。如果院方不作为,就应当承担责任。
从院方来看,一直强调医疗体系28年前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医院也未接到家属“疫苗阻断”的要求,现在强制要求院方按照现行标准承担责任是不符合实际,不合法的。
另外,相关病历显示当事人生母张萍入院、出院病床号不一致。当事人认为这是否为抱错婴儿的主要原因?院方认为,此系当时病历手写笔误。
必须厘清责任划分并梳理责任承担
在责任界定之际,我们无法再完全以人的情感或心理影响作为考量因素,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已经获得无数网友同情并声援的这两个家庭,难道在法律层面就完全没有讨论空间吗?
事情到了这里,笔者认为有个原则非常重要,也必须予以厘清:举证责任主体及反向举证。
当事人姚策以及两个家庭,作为受害的弱者方,又时隔28年,要其举证“院方是否有错”纯属故意为难,天方夜谭。
院方作为涉嫌有错的强势方,又有着病历保管、相关医护人员管理等有利条件,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院方必须承担“己方无过”的举证责任。若是责任无法清晰,则责任归咎于院方。
亦即院方必须拿出确切证据以证明“涉事母亲是否做了相关检测以及未给婴儿注射疫苗”的合法合理性。若当时法律有着相关规范,一切“历史因素”、“能力局限”均不能成为其“不作为”的借口或理由。
在院方是否有义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疫苗注射”等争议外,极端情况下,院方会否以“疫苗是否注射以及注射后,并不能百分百阻止当事人患癌”进行强辩,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利用法律漏洞无底线降低道德标准的行为势必为所有国民所唾弃。
涉事医院法务及医患纠纷处理水平不敢恭维
当事患者并没有“狮子大开口”借机索要天价赔偿,也没有直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其仅仅是要求“垫付”医疗费用。在法律层面,如果院方有责,“垫付”改“赔偿”天经地义;如果院方无责,“垫付”就是人道关怀的“垫付”,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索回或根据人道关怀情况变化而随机运用。
院方非常坚持“借支”患者,无非强调“这是人道关怀先借的,以后要还的”。如果院方有责,“借支”的费用纳入“赔偿”统一处理即可;若是院方无责,先期站在人道立场提供帮助挽回舆论影响,之后完全可以依法追索。
其实当事双方的意见内涵是非常一致的,可以先由院方提供部分医疗费用,最后根据责任及其他赔偿统一清分。院方偏偏咬住己方观点,一方面可能怕先期垫付,会造成“己身有责”的舆论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怕之后资金追索困难。
从人道关怀来看,患者养母已经准备“割肝救子”,说明其家庭已经山穷水尽,挽救生命应该超越一切经济利益。
从事实利益来看,如是院方正常治疗导致的医患纠纷,当然必须等待专业评定及法律裁决,院方不能无过担责;但是本次事件,院方“抱错婴儿”的过处就在眼前,设法弥补才是应有之道。
时间不允许事件处理按部就班
院方希望一切都调查清楚,在专业、法律层面对事件责任全面界定后,再做出包括赔偿在内的整体决策。作为事业单位,在程序正义、合法合理等方面看似无可厚非,但其实是将时间成本完全转嫁给了患者。
当事人如果身体健康,无非等待。可这是一位癌症晚期患者,他没有这么多时间来等待调查过程的结束,其本人也没有提出“超出人情法理底线”的过分要求,在院方暂无法证明己方无过的情况下,他的基本要求必须视为正当且急迫的。
院方现还在担心,先期帮助医疗,以后能否收回?他们应该感谢这位当事人的明事理,其并没有利用弱势身份采取“医闹”等违法手段以达目的;也没有假装同意“借支”,意图以后“赖账”的恶意。其本人及两个家庭,一直在法律框架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得赔偿。
试想一下,若双方发生反复诉讼,因时间拖延导致患者病情恶化,院方将承担怎样的千夫所指;在己方明确有错的情况下,挽救生命应当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冷冰冰的谈判。
笔者相信,即使最后院方无责,在如此悲情的事实和群情激昂的舆论环境下,也会有很多爱心组织、爱心人士会为挽救生命做出捐助。之所以至今尚未出现,不过是都在等着院方和这个社会给出最具温暖、最合法理的处理结果!
很久之前一部偶像剧中有一句流行很广的台词“道歉要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人命关天阶段,请少一些官样文章的冰冷,多一些担责意识,将“道歉”体现在行动与该有的救死扶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