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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了解一下 有人把批评一稿多投的文章发表了四次

2020-11-21 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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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稿多投现象层出不穷

今天,笔者在思考《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废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97刑法颁布以来就一直在讨论,真的很不合理吗?二十多年过去了,《刑法修正案》都出了10个了,该规定依然没有改,所以你觉得是存是废呢?

笔者又上期刊网站搜了一下,一篇名为《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立法评说》的论文出现了,该文认为上述规定应该废止,笔者不赞同这个观点,但也无意在这里反驳,毕竟本文的主题是“一稿多投”嘛。而后,又发现了一篇同名作者论文《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性质之辨》,心想这个作者太腻害了,这么一个小小的论题还能写出两篇论文,足见研究之深刻。

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篇论文换汤不换药,基本上一模一样,只是少许句子增删而已。笔者这里也不作冗余的对比分析,暂且把两篇论文的第一页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两篇论文的收稿日期分别是2007年3月15日和2007年3月16日,原来是传说中的“一稿多投”啊。一稿多投就是作者为了提高发表的可能性,将自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稿件同时投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刊物。其中最具讽刺意义的是有个人写了篇一稿多投的文章,然后一稿四发,这个人叫赵亚山,同样的内容,他同时在《新闻采编》1994 年第 1 期以《一 “女”嫁多 “郎”的悲喜剧——一稿多投现象巡视和思索》为名发表,在《编辑之友》1994 年第 2 期以 《一稿多投现象透视》为名发表,在 《新闻爱好者》1994 年第 4 期以 《一 “女”嫁多 “郎”的悲喜剧———对一稿多投现象的剖析》为名发表,在《三月风》1994年第4期以《一“女”嫁多“郎”的悲喜剧——对一稿多投现象的思索》为名发表。难道是刊物在未经授权下发表的吗?

二、一稿多投的法律问题

一稿多投虽然也被称为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但与抄袭他人不同,只要投稿的论文是自己创作的,一稿多投并未侵害他人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允许一稿多投的,只是有期限限制。这种理解并不妥当,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报社和期刊社收稿后决定刊登的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期限未予通知决定刊登的,则视为不刊登,作者可以向其他刊物投稿。不过,该法并未对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刊物投稿的行为进行规范,设定法律责任。

投稿本身是作者为了在刊物上发表自己的稿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版单位接受该稿件,双方就订立了出版合同,出版单位可以任意使用稿件。毕竟发表稿件只是出版合同的标的,出版合同还涉及价款(稿费)、著作权许可范围等问题,除非刊物的征稿启事中已作明确。因此,投稿一般应视为是要约邀请,只有出版单位同意用稿,并通知投稿人稿件即将发表的刊物年号卷号、稿费等相关事宜,才构成了一个要约,此时投稿人可以作出承诺,同意发表。承诺并不是一定要明示的,默示也可构成同意发表的承诺。但对于一稿多投的作者而言,如果同一稿件被多家刊物录用,应当明确拒绝发表。否则,即便正式发表,出版单位也可以撤稿,出版合同有明确独家稿件的,可以依据追究违约责任。

三、一稿多投的危害

从上分析可知,一稿多投并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稿多投屡禁不止的原因。但是, 一稿多投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其一,对投稿人而言,一稿多投毕竟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学术伦理,一旦被发现,出版单位也会撤稿,给学术生涯带来不良的声誉。投稿人如果与出版单位有特别约定禁止一稿多投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二,对出版单位而言,一稿多投可能引发版权争议,对于后发表的出版单位,还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损害了刊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然,出版单位可以在用稿通知中明确告知作者严禁一稿多投,如有违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其三,对于后继研究者,一稿多投简直就是谋财害命,鲁迅先生说过嘛,“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本来同样的内容,我只要看一篇文章就够了,结果我重复看了两篇、三篇、四篇……

作者:杨银德,税务律师,潜心研习税法,目前主要从事税务筹划、税法顾问、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辩护等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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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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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07-28 18:51晨思[河南省网友]IP:3066863146
    “这真是个讽刺的笑话,批评‘一稿多投’的文章自己却被发表了四次。看来,连批评也需要认真审稿,不然自己也可能被批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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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02-07 21:54周执著WANNA[上海市网友]IP:977588407
    “哈哈,这真是个有趣的现象!一稿多投的批评文章竟然被重复发表四次,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看来这也是对‘一稿多投’这一行为的一种讽刺啊!”
    顶1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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