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这一天:2006年1月1日 我国废除了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
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使得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传统税收制度彻底进入了历史。
据史料记载,2600年前的春秋时期(前594年)的鲁国就开始实行了农业税——“初税亩”,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延续了下来。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
农业税,俗称“公粮”。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历朝历代虽然对税制进行过多次改革,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从未取消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两千多年来,农民把农业税当作“皇粮国税”,尽管负担较重,但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未有对抗心理。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已降至1%。
从2000年起,安徽省开始试点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先后取消了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取消了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后来又逐步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
到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终于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的取消意义重大。它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并且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
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消费水平提高,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
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农村的稳定,带来的是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