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2019年消防安全管理案例背景中的“甲、乙、丙、丁”、“赵、钱、孙、李”,着实搞晕了一些考生。今天我们就结合其中一道火灾事故责任分析的试题,和大家分享一下做此类题目的经验方法。
一、首先厘清相互关系
根据案例背景描述,甲公司为产权单位,赵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为使用单位,钱某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孙某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王某是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和郑某为乙公司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厘清上述关系后,建议大家在草稿纸上标明这些关系,这样在分析时就不会被甲乙丙、赵钱孙给绕晕了。
二、然后明确各自职责
根据案例背景描述的“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对上述仓库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可知甲公司作为产权单位,负有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乙公司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丙公司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最后分析各自责任
甲公司负有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职责。在消防救援机构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执行,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赵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乙公司作为使用单位,负有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乙公司没有严格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要求,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有关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钱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丙公司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未能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立案标准。钱某作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的李某和王某按规定履行了监督检查、通知整改的职责,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没有责任。
乙公司的周某和郑某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听到报警信号后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立案标准,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是慧题库关于这道试题的解析,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