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外兼职 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案情简介:
周某是公司20多年老员工,十几年前已开始兼职做自媒体,新浪微博粉丝上百万,在其他主流自媒体平台上也有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粉丝。周某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运营这些自媒体账号,到2019年月收入已高达10万元。为了更好经营管理这些自媒体账号,周某还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
周某经常利用上班时间撰写自媒体文章,领导在2017年发现后,隐晦提醒过他上班时间不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周某置之不理,后来领导又口头警告过他几次,还是没有停止兼职。在2019年初,公司正式发书面通知,要求周某立即停止兼职行为,并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签收了公司通知,但相隔一个月后去查看他运营的几个自媒体账号,很多文章还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发布的,他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变更。公司忍无可忍,最终以周某在外兼职经提出后拒不改正为由,向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周某不服,认为自己兼职做自媒体已经超过十年,公司的工作也完成得很好,并没有因为兼职行为影响本职工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仲裁和一二审判决都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兼职做自媒体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哪些规定,为什么公司可以辞退他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这里的兼职是法条中“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扩大解释,只要提供了劳务均属于兼职),《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若员工兼职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予过问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但并不是只要员工有兼职行为,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责任证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例如员工晚上兼职跑滴滴,白天上班打瞌睡没精力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写自媒体文章,影响本职工作等,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员工只是有兼职行为,例如员工利用周末去麦当劳兼职、晚上在淘宝卖东西,并不会影响工作日完成本职工作的,公司就不能辞退员工。
2、劳动者有兼职行为,公司明确通知劳动者停止兼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特别证明员工的兼职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只要证明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公司有一定影响,且向员工发送了要求停止兼职的通知,员工拒不改正的,公司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兼职,规定员工有兼职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将员工兼职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制度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同行业兼职(比如学校上班的老师,周末去培训机构上课),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后,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公司的主张。
如果员工在不同行业兼职(比如学校上班的老师,周末到服装店兼职做销售),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公司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公司,公司还要补充证明员工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却拒不改正的,公司辞退员工才合法。
但是,如果员工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支持的概率会高很多。
周某在上班时间兼职写自媒体文章,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且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公司当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此也提醒广大兼职做自媒体的网友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做自媒体,但最好不要被同事和公司知道;如果公司知道了,就要注意不要在上班时间处理自媒体素材,更不要在上班时间发布内容;偶尔忍不住在上班时间找了素材或登录了自媒体账号,记得第一时间清理浏览器的历史消息,避免留下痕迹,否则公司随时可以辞退你,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最后,还是要说一声,公司支付了员工工资,员工应该在上班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应该拿着工资干自己的事,这不仅是不厚道的行为,也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员工应承担的尽职勤勉基本义务。工作之余,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做点自己喜欢的兼职工作,增加经济收入,法律是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