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收礼10万 记一次过就算了?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对医疗反腐的关注。而这则新闻却源于一段“乌龙”,汕头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主任黄某在科室群聊天时,一不小心手滑把自己的中秋节收礼清单发到了微信群。清单上礼品价值总额超过了10万元,收受礼品之丰富,信息之详细,令人瞠目结舌。
清单发出后,这位主任并没有立即发现,等醒过神来,已经来不及撤回,这则收礼清单就这样在网络散播开来了。
仅中秋,这位主任就收礼10余万,那其他节日呢?平时呢?这医院的其他主任、领导呢?一时间,网友浮想联翩,议论纷纷。大家都知道,在医院里面长期着存在灰色地带,大多数人都默认着这些潜规则,但当黑幕被撩起一角,尽管仅仅是小小的一角,还是震惊了大众。
事发后,医院对涉事的黄主任做出了处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在全员通报批评。对于医院的处理,很多网友并不满意。
人民日报也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评论,称“一次意外的失误,却戳破一种潜规则。收礼总价值逾10万元,已然涉嫌受贿,不可止于行政记过。无需打击扩大化,但这样的“害群之马”,让医生集体蒙羞。依法处理,才不会恶化医患关系。良医要激赏,乱象要清扫,不护犊子,还医疗业健康生态。”
官媒点名批评医院的处理方式,认为院方无视法律法规,对已是违法的职工徇私情,故意大事化小。自古以来,法大于情,法不容情,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尽管医院百般维护,涉事黄主任也难逃违法事实。如今,整件事情早已大白于网络,在亿万网友关注的目光中,想必无论是汕头市中心医院还是黄主任,都难逃自己应负之责任。
回头来看这件事,虽然从上至下早已三令五申,不允许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物品和宴请。相信每个医院也都有这样的规定,然而令行不止。时日近日,还有很多患者和家属认为:不给医生送“红包”自己心里就不踏实,医生必须要接受这个“红包”,只有接了“红包”,他才可能给我们好好的看病!
我们姑且认为黄主任是一位医术还不错的“好”医生,那么,来讨论个问题:“好”医生应不应该收受患者或者家属的礼品?
诚然,能收受病患礼品、“红包”的都是医术还不错的医务人员,也只有他们有这个条件。面对纷至沓来的好处,这些医术还不错的医务人员可能会这样自我安慰和辩解:这不是患者和家属在向我行贿,我也不是在受贿,我利用我的技术、我的尽心尽责让他们更快地康复,在客观上也为他们省了钱,让他们少受罪,这是他们对我的感谢,是我应得的!
笔者一位朋友因病住院,需要进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康复训练。所在医院的康复科虽然有康复师一二十位,但只有一位康复师的技术是大家公认为好的,这个好就体现在康复效果上面,经这位康复师手的病人,恢复起来就是比别人快一些。恰恰是这位康复师总能收到病人或者家属各种各样的礼品,逢年过节就更是不用说了。
站在病患的角度,我的朋友就认为人家收礼合情合理。不但他这样认为,周围的病友也都这样认为。
朋友之前做生意,因业务需要经常要和公职人员打交道,每逢招投标都要想尽办法上下打点,当然也曾因此尝到甜头。所以,对于请客送礼,一直以来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事我虽然花了钱,但是对方给了我更大的利益,这钱是人家应得的。钱我也花的心甘情愿。
放到自己去医院看病,做康复训练的情况下,在必要的情况下送点礼、送些“红包”都会觉得合情合理。
然而,合情合理真的合法吗?给这位康复师送礼合了个人的情与理,又是否合乎公理呢?
关于所收财物是别人处于感激的赠与还是受贿?法律早有界定。是否受贿,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只要病人还在医院治疗,医务人员接收病人或其家属的任何礼品、红包,均属受贿。具体够不够得上受贿罪,就看有没有达到量刑标准了,这个标准就是金额。
由此可见,患者口中的“应得的”,却是万万的“不应得”。那么,为什么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多人却认为合理,并愿意遵循这个潜规则呢?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长期以来形成的风气要想扭转过来,是何其不易!尽管,反腐之风已经吹了许久,而且风劲不减,想要彻底荡尽人们意识上“不送礼办不成事”的浊气,还需要时日。
要用明规则给人们信心,挤占潜规则的生存空间,让潜规则无路可走。这就是人民日报官微所说的“良医要激赏,乱象要清扫”。
医护人员作为医院的职工,受雇于医院,在医院治病救人乃是本分,工作做得好,为医院创造了经济效益与社会荣誉,医院自有奖励与激励政策,好医生把本职工作干漂亮,自会名利双收,得到应该得到的,患者何须送礼行贿?
唯独医术好,不算是好医生,“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只有“医术精湛、品德高尚”的医生,才能称得上好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