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要糊?一篇同人文章引发的惨案
肖战要糊?一篇同人文章引发的惨案
今天,"肖战工作室道歉"的词条上了热搜,以下是道歉内容:
小金在网上挖了一下,发现一切的起因还得从一篇同人文章说起。
这是一篇名为《下坠》的真人同人耽美小说,发布在AO3(Archive of our own)的一个国际型平台上,该平台是专门收纳这类同人作品的平台,在小圈子内相当火热。小说内容大概是一个名为肖战的人,因为一些事患有性别识别障碍,成为了"发廊妹",而后和另一个名为王一博的16岁高中生之间发生的互相救赎的故事。
这么一介绍剧情,估计很多同人爱好者都开始疯狂点赞了,甚至有些画手还专门为这篇文章画了插画。
画中角色风姿绰约,但明显是肖战的脸,于是很多肖战的粉丝不乐意了,并联名举报了AO3这个平台,以至于现在在国内得翻墙才可以查看该网站的内容。也是因为这个行为,战圈波及的范围一下子扩大了,很多该网站的其他中国写手以及读者都受到了牵连,于是网上很快就炸开了锅。
网上持续了几天的骂战,双方各持争议点,一方说:创作自由,但要有限制。一方说:请不要阻止每一个群体向往爱的权利,举报就是创作自由的对立面。
此事还没完呢,肖战的粉丝还在过外刷起了热条:"粉丝没权利禁止AO3,粉丝只是表达对文章的不满,是CNZF禁的"。
这下好了,全世界人民都知道这事了,肖战真的火遍了全球,而中国"舆论不自由"的形象也散播了出去。
以上就是大概的事情来由,事情发生至此,肖战真的可以哭晕在厕所里了。然后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事情起因,抛开其他因素,思考一个问题:同人作品是否合法?
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以原著作品为基础的二次创作,可能沿用了原著里的世界观和人物性格及人物间的关系,但在故事情节具有原创性的创作。通常同人作品都是非商业性的,不受商业影响,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样的非营利性同人创作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在脑子里自嗨是不犯法的。反之,一旦涉及到盈利性质,就属于侵权行为。中国新生代作家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因借鉴了金庸武侠小说里的人物,而后出版成书,被金庸索赔500万元。这件事也以"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著称。
那么只要不盈利,同人作品创作就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吗?
并非如此,如果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还是不行的。而这篇《下坠》就内容而言,明显有败坏个人名誉的嫌疑。沿用的角色名字为当红流量明星,很轻易便能使读者把文章里的角色与现实里的人物联系起来,也就对现实人物的名誉权、姓名权构成了侵害。
最后总结一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同人创作并不涉嫌违法,但在传播过程中,对某人造成了人身权利的伤害则属于违法行为。这次粉丝保护爱豆的行为明显过激,开的地图炮误伤了很多人,这也导致事情发展的方向与她们所想的并不一样。其完全可以只是投诉原作者,而非把整个平台拉下水,至于AO3是因为平台内容过激被封,还是因为传言中外国网站一定时间内超过在一定浏览量就会被封就不得而知了,如果是后者,那可真的是无妄之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