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速反应!“联合阅读”争议条款修改 代写需征得原作者同意
自四月底阅文集团管理层更换,原管理层“荣休”以来,阅文“霸王”合同事件持续发酵,整个网文行业都炸开了锅。起点大神作者月影梧桐宣布众筹创建小说网站的决定,并于半天内众筹100万元成立了网络小说原创平台“联合阅读”。
5月15日深夜,联合阅读正式开启公测,一时之间,众多作者积极发书参与,仅仅一天时间,注册作者超过6000人,显示其在作者中的极高人气。
5月18日,联合阅读发布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协议内容对作者来说可谓“全网最好”。但与此同时,合同中网站“可续写断更作品”的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具体可以看小编的文章
断更三月网站可代写?作者原创平台“联合阅读”良心协议仍引争议
5月19日,联合阅读光速回应合同问题,对作品断更后是否由网站进行续写的问题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了修订。
原合同:
乙方应保证作品最后能够完成。乙方如果不能继续创作,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作品结局的写作,避免因作品不能完结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若乙方无力完成有关合作协议作品,在其明示甲方或连续 90 天未予以更新的前提下,可视为作品创作中断。创作中断后,为保障读者权益,甲方可通过另选他人继续创作的方式完成协议作品,由此产生的收益甲、乙、新创作者按 5:1:4 分配,继续创作的著作署名权,依然完全属于乙方。
新合同:
在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前提下(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故、残疾、丧失继续创作能力、患有重病暂时不能创作),乙方应保证作品最后能够完成。乙方如果不能继续创作,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作品结局的写作,避免因作品不能完结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若乙方基于非不可抗力而无力继续完成有关合作协议作品,在其明示甲方或连续180天未予以更新的前提下,将视为作品创作中断。创作中断后,为保障读者权益,甲方可在征得乙方事先同意前提下,以委托创作的方式另选他人继续完成协议作品。委托创作行为产生前的收益,继续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条款履行,委托创作部分的收益,由甲、乙、新创作者按5:1:4进行分配,委托创作的著作署名权依然完全属于乙方,但应向读者进行明示由他人委托创作。若乙方在创作中断后不同意继续完成创作,也不同意由他人继续创作,则应刊发大纲式结尾进行完本,若乙方在创作中断后不愿意采取完本、继续创作、委托他人继续创作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甲方有权将乙方协议作品标识从“连载中”改为“已断更”并向全体读者明示。
我们可以看到,新合同内容较原合同扩展了不少,内容更加完善、宽松。
一是明确了不可抗力事项,即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参照该条款执行。
二是明确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作者如断更半年,则视为创作中断。该处断更时间由90天变更为180天。一般来讲,90天不更新还有可能继续写,180天不更新的书基本算是全凉了,一般来讲,断更半年的书原作者基本是不会再写了。
小编个人觉得,这一条过于保护了作者利益了,因为对书站来说,90天断更的作品如果续写,还可能有一定的收益,而如果是180天断更,人气已经消耗殆尽了,即使续写也无法起到多大效果了。而对读者来说,半年都一章不更,那你这本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三是明确书站续写需要征得作者同意。这其实是新旧合同争议的核心内容。如果书站想要续写书籍,就必须征求原作者的同意,原作者同意了,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
小编认为,这一条款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书站充分的尊重了作者的意见,如果作者同意,那书站就进行续写。当然,如果不同意,为了保护书站的利益,作者也应该承担一些义务。
四是明确续写的分成及版权归属。原作者创作部分收益仍然按照合同执行,续写部分原作者占一成收入,且原作者拥有著作署名权,但向读者明示由他人委托创作。
小编认为,这部分明确了版权和续写收益的归属,也充分尊重了作者和读者的权益。明示哪一部分为续写,既有利于作者,也有利于读者,唯独对书站方面不利,看得出书站的诚意。
五是明确作者责任。明确如果作者不愿书站续写,就应该继续完成创作,不继续完成创作的,应该刊发大纲式结尾。仍不同意的,书站有权将作品的标识改为“已断更”并公示。
小编认为,这一条款是非常合理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只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作者随意断更,败坏的不仅是自己的声誉。过多的断更作品,也会严重影响书站的声誉和读者的信息。因此,必须对作者留有限制。既然作者不愿意完本,那你就要有被挂起来反省的觉悟。
各位书友们,您对这一条款的修改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