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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男子在网上写了篇文章 居然被告到了法院!

2020-11-26 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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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腻、猥琐“

”低级、恶毒的男人”

“刁难、排挤,促使我离开”

……

当你在一篇文章里,看到了自己的名字,以及上述的描述,你心里作何感想?当事人许先生怒不可遏,于是将文章的作者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道歉和赔偿。

案情梗概

2017年11月,许先生看到了一篇文章,文中指名道姓,对许先生采用了“猥琐”“油腻”等侮辱性词汇进行描述。文章作者狄某,上个世纪90年代曾和许先生短暂共事过,狄某对自己的极端丑化、恶意攻击和人身侮辱,令许先生愤怒不已。

许先生认为,狄某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发表的侮辱性文章,导致自己和家人极为气愤和痛苦,给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狄某告上了法庭。

法 院 审 理

审理中,法官发现狄某的微信公主号关注量9000多,该文章的阅读量为2700多;狄某的新浪博客关注量11000多,该文章的阅读量为9600多。

法官认为,狄某的行为已经侵权。狄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发表文章,明确载明了许先生的姓名,并用侮辱性词汇进行描述,使得许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狄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狄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博客首页持续7天刊登向许先生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否则法院将选择其他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狄某承担。狄某赔偿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江都法院民一庭庭长 刘建中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诋毁、诽谤、咒骂他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市民带来警示,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时,一定要注意用词,以免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今日江都

编辑: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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