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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查清峰的“诉难”

2020-11-26 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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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记者接到查清峰反映材料称,查清峰与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村镇银行)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份收到案件并于2019年5月9日开庭审理后,已长达18个月之久且至今没有判决。涉嫌超期审理。

基本案情

杨振富系德丰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并在德丰村镇银行依法成立后任法定代表人。杨振富在德丰村镇银行经营期间多次以银行需要资金为由向查清峰借款,每次借款时均签订有《借款合同》。其中,部分合同是在杨振富的行长办公室签订的,部分合同是在查清峰办公室签订的。借款合同签订后,查清峰按照德丰村镇银行的要求将款项打入其指定账户。截至起诉之日,德丰村镇银行累计向查清峰借款达5000多万元。由于德丰村镇银行后续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在查清峰多次要求下,德丰村镇银行于2013年5月23日向查清峰在该行的账户内打入了5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明确告知该笔资金只作为银行偿还借款的保证,资金已被冻结。办理上述手续的人员是德丰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的地点是在德丰村镇银行的柜台上。2015年1月15日,杨振富因其他案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和审判。

案件审理

由于德丰村镇银行不能按时还款,查清峰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德丰村镇银行针对查清峰的借款案件以杨振富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德丰村镇银行又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洛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洛阳中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德丰村镇银行不服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德丰村镇银行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维持了洛阳中院的裁定结论。

洛阳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尽管涉案的借款没有进入到德丰村镇银行的账户,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杨振富签署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杨振富加盖的银行印章与德丰村镇银行正在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杨振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表。随后判决德丰村镇银行返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

德丰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被移送公安机关,洛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侦查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再次判决被告德丰村镇银行败诉。

德丰村镇银行不服判决于2018年12月6日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8年12月份收到案件并于2019年5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截止到今日,该案件在省院已长达18个月之久后至今没有判决。

查清峰认为,由于德丰村镇银行开业时,让查清峰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开业仪式,目睹了德丰村镇银行开业的整个过程。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杨振富在与查清峰签订借款合同时,向查清峰出示了德丰村镇银行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且前几份合同的签订又是在杨振富的行长办公室内。所以,查清峰是基于对德丰村镇银行的信赖才向银行出借款项,查清峰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杨振富在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与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合同签订后,查清峰按照德丰村镇银行的要求将款项打入其指定账户。由于德丰村镇银行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在查清峰强烈要求下,德丰村镇银行同意为查清峰提供不得支取的5000万元保证金。德丰村镇银行于2013年5月19日向查清峰在该行开设账户内转入了5000万元并进行了冻结。该笔款项直到查清峰提起诉讼时,才得知于转入的第二天被德丰村镇银行转走了。针对款项回转的事实,德丰村镇银行却让其工作人员秦红作虚假陈述。

庭外声音

记者多次联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及有关负责人,他们说,该案件时间是有点长,但是都按照程序上报批准,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很快就会判决。但是截止到发稿时仍没有见到下发的判决书。

针对查清峰与德丰村镇银行经济纠纷一案审理中的细节,记者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进行探讨,该名律师解释说:“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民法总则》六十一、六十二及一百七十条、《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德丰村镇银行对于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该名律师强调,“另外,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2018)最高法民再30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案例指导。该案与本案极为相似。该案原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最高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却否决了一、二审的判决结果,而改判金融机构承担责任。”

该名律师进一步阐述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针对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来确定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权限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加盖的是假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该规定并结合最高院的上述判决,更加说明洛阳中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查清峰表示,河南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为了维护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聘请了河南省知名专家针对其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内容,为帮助查清峰开办的民营企业顺利恢复生产,使100多名员工重返就业岗位,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特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审理的情况及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反映,帮助民营企业家查清峰紧急解困,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敦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记者调查

记者了解到,在河南省高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德丰村镇银行申请的证人秦红在法庭上陈述:查清峰在德丰村镇银行设立账户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对于保证金的回转,查清峰应该是明知的。但德丰村镇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设立账户申请单上却表明:查清峰在开立账户时却没有开通短信提醒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人秦红如此虚假陈述的行为至今却未受到法庭的任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固定予以处分。

记者发现,本案进入河南省高院的时间已经长达18个月之久,且至今仍未作出判决。

查清峰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审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继续人为的故意拖延,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对于证人秦红的虚假陈述,法庭却视而不见。对于德丰村镇银行提供的此虚假证据不予处罚。此行为是在故意袒护德丰村镇银行?还是有无法说明的问题?

查清峰一再吁请河南省高院尽快纠正违法行为,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以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方针。

针对该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法治阳光网

特别备注:文章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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