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所属期是啥?补发工资 咋处理?今天 一篇文章说清楚!
聊两个个税相关,总让人头大的问题。
一、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傻傻分不清楚?
企业中很多会计都分不清这四个概念: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工资所属期是企业内部管理上的一个概念,比如根据7月的考勤、绩效情况计算出的工资,所属期就是7月。
工资的发放期是工资实际下发的月份,比如8月发放7月工资,工资发放期就是8月。
税款所属期和工资发放期是相同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税的,取得所得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该缴纳个税,因此税款所属期就是工资发放期。
税款申报期指的是税款申报缴纳的日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因此对于工资的预扣预缴来说,税款申报期就是税款所属期的次月。
通过上边的分析可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它更关注的是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哪怕,公司8月实际发放的是1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依旧是8月,在计算基本扣除费用按照这个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无特殊情况时,也是同理。
二、补发工资,咋处理?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申报缴纳个税与工资发放期,即税款所属期有关,与补发什么时候的工资,即工资所属期无关。
补发工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补发本年度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采用累计预扣与教的方法,本该年初发放的工资推迟到年末发放,相应的税款也晚缴纳,但总体而言,税款的金额不受影响。
另外一种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税款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出现上一年度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没有全部使用,而本年度的收入增加,导致税率跳档税款增加。
对于这两种情况,原则上都应该在工资发放后的次月进行申报,但第二种情况,如果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的话,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寻求解决办法,毕竟在实务中确实出现过在工资所属期申报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