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租房为由入室抢劫强奸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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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某网站上发现被害人刘某的出租房屋信息,便以租房为由,与刘某在该网站APP及微信中聊天,并以看房为名,约刘某到出租房内见面,准备对其进行抢劫。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南昌市一公寓楼附近的超市,购买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并来到该公寓楼出租房与房主刘某见面,假装看房,后发现出租房内除了被害人刘某外,还有刘某的朋友也在场,担心抢劫时控制不了场面便放弃抢劫,趁机离开。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某网站上发现被害人胡某的出租房屋信息,便以租房为由,与胡某在该网站APP及微信中聊天,并以看房为名,约胡某到出租房内见面,准备对其进行抢劫。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水果刀来到南昌市西另一公寓出租房与胡某见面,假装看房,并与胡某约定晚上来签合同并离开。当晚,陈某多次与胡某联系,以签订出租合同为由,约胡某到其出租房再次见面。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在公寓附近发现胡某从外面乘车回来,并独自回出租屋,便随后也来到胡某的出租屋。后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胡某语言威胁称其是公安机关通缉的杀人犯,并拿出水果刀进行威胁,然后强行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性关系,并拿走被害人胡某现金人民币1260元、苹果牌6s型及苹果6s plus型手机各一部。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两部苹果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028元。
2018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携带凶器的手段,两次入户抢劫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8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陈某在实施入户抢劫的过程中违背妇女意愿,采取用刀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实施抢劫被害人刘某财物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虽然在供述过程中存在反复,但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可以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提高防范意识,警惕罪犯以看房为名实施犯罪。
转自江西省政务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