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级小学生打赏网络主播4万元 法院这样判决!
楚天都市报9月1日讯(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蔡蕾 蔡卓凡)“神兽”们终于回到校园,经历了几个月网络课堂的孩子们今天可以和老师同学们在一起了。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就有孩子利用上网课的时机看网络直播甚至打赏。楚天都市报记者今日从省高院了解到,近日黄石铁山法院就审判了一起小学生打赏案件。
程某出生于2011年,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今年疫情期间居家上网课,学习之余喜欢刷直播娱乐。
6月4日,程某使用其母亲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某直播平台多次转账,用于充值给主播打赏,累计高达4万多元。
程某母亲发现后,多次和某直播平台公司沟通,恳请退还打赏款项。但是该直播平台公司一拖再拖,最后直接拒绝。
了解到该平台有多起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事件,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原告程某一纸诉状向铁山法院起诉。
铁山法院速裁团队迅速梳理案情,启动快审程序。但被告某直播平台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并出具用户注册该直播平台时所同意的《用户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合同纠纷应当由该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某区法院管辖。
为避免当事人双方来回奔波徒增讼累,速裁团队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处,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并撤回管辖异议。
8月26日,承办法官主持在线调解,对所涉事实进行调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某直播平台公司自愿返还相应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引发了未成年人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等法律问题。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说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保护的同时,法官也呼吁家长们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教育孩子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避免让孩子有机会接触大额资金等。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处理纠纷的过程劳神费力,对于那些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能够理解的消费,父母可能要为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