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能阻碍公平竞争!4部门联合发文清理国务院部门和各地的“挡路”文件
来源:经济日报
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厘清障碍。
本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中,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按照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在2020年6月底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并结果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7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
同时,《通知》还要求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