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vs合理最低价中标vs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这三种中标标准,与最低评标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这三种评标方法相对应。这三种模式分别为我国各地区所积极推行,也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在低价优先的建筑交易规则中,如何让“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真正适合我国国情,是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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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需要注意,投标价格经评审后成为评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等于最低评标价,并不等于最低投标价。
具体而言,根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和商务部分进行价格调整,最后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则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放眼世界,国际上通行的主要采购规则几乎都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包括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世界银行的《信贷采购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采购准则》。如《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2、41明确:最低的价格评估标并非都是最低价格标,但应选前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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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价中标,顾名思义即报价最低者中标,具体而言是“先定义,后资审,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先定义,在招标前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造价文件等项目定义文件做到精细化;后资审,在投标前组织资格预审;最低价中标,以“报价最低”为唯一评定标原则。
事实上,这一为我国不少地区所推行的做法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经评审的投标价是评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价计算规则,在投标价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了其他可以用货币量化的投标条件后得到的一个可以在不同投标人之间充分比较的计算标价,以此作为评标依据——并不等于投标价。招投标法的起源地英国的评标方法也可视为这一偏差的起源:英国在进行建筑工程评标时,会将投标最低的投标人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其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
当前,这一做法在我国试运行过程中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面临着项目定义文件精细化不足、市场诚信体系缺位、工程担保配套措施不完备等问题,实践中也屡屡爆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资金不足、无法完工”等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其中不少地区积极进行了制度改进,“合理低价中标法”便是实践中出现的一种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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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价中标
关于“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业界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指中标人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实际上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画上了等号;二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认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
两种理解的出发点都是保证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体现了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差异在于如何评定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前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后者则强调在执行清单计价模式的基础上“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价”。
就后者来看,基准价通常取通过技术评审且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或者再上/下浮一定百分比),这一做法表面公平,实则摆脱不了运气因素,同“拦标价+抓阄法”、“摇号中标”等一样未在建筑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有违凭造价能力、建造水平等综合实力取胜的价值规律,也容易滋生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交易乱象。但作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下创新的评标方法,其对于中标价格合理性的探索功不可没。
9月30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的意见。我们期待住建部以此为契机,能够实现对于“合理最低价中标”定义的统一。
不难发现,三种理解都是“低价优先”和“价格合理”间的选择,也都将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框架下理性博弈。监管部门更应看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评标办法,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筑业才能早日驶上健康发展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