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司法文件不得作为判案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司法解释和非司法解释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与《民法典》相抵触的司法文件,避免这些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作为判案依据,导致《民法典》被架空。
清理司法解释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11年对建国以来发布的司法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指导性文件三种类型)共计3351件进行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其中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废止、修订或保留,在此基础上,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但是,那次清理工作完成后没有明确规定,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司法文件不得继续作为判案依据,从而留下了一个严重漏洞,致使一些重要的司法文件,虽然没有列入“有效文件目录”,也没有列入废止文件目录,形成司法文件灰色地带,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各地法院广泛引用作为判案依据,造成恶劣的不良后果。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文件既没有列入“有效文件目录”,也没有列入废止文件目录。此后,这个文件在全国各地法院作为判案依据引用达2157次之多,仅2018年以来,就有600起案件依据该文件作出裁判结论。
由于该文件将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案件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大量受害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不得不常年奔波在上访路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
鉴于以上经验教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清理司法文件工作结束后,正式宣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司法解释、非司法解释类文件以及其它司法文件,均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判案依据。从裁判依据方面铲除司法领域灰色地带,确保《民法典》真正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