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自《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与《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度的领导下,在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下,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与您的理解和支持是离不开的。
为了有效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社会,请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与《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您的爱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有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让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要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如放弃饲养请将犬只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八)不得妨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养犬可以提高人的生活情趣、看家护卫、增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关系,倡导文明养犬可以将这些益处最大化,让我们自觉抵制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构建文明养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