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愿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 为何我还是没有产权 这次涨知识了
咨询问题
恋爱期间,男方为表示心意,自己出钱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到女方名下,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最终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没有领证结婚,分道扬镳了,男方要求女方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返还房款,女方不同意。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呢?女方应不应当返还房屋或房款?
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产权归女方。理由是男方自愿出资将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已经过户,而女方又无欺诈、胁迫之意。另外,房屋登记在女方,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
第二种意见,产权归男方,女方应当返还房屋,即将房屋过户到男方名下。理由是房款是男方全部出的,女方未出资。
第三种意见,归男女双方共有。理由是折中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和稀泥意见(作者注)
哪种意见正确呢?(其实对法律案件,不宜用“正确与否”来评价,用“合理与否”更妥当)
合理意见:房屋产权可以归女方,但女方应按男方要求返还房款;若女方不返还房款的,法院应当支持将房屋过户到男方名下。
理由:
首先,要重视风俗习惯的作用。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热恋期间或者打算结婚前,在金钱财物上往往不会区分得很清楚,男方甚至会给付女方数量巨大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钱财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作为接受给付的女方继续占有男方给的钱财就失去了相应的依据。《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法律的原则判案。
其次,男方将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男方付款购买房屋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依据常理可以推断出这是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即男方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出钱购买房屋是附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是指在赠与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了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192条第1款同时规定,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既然女方、男方未能进行登记结婚,那么男方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未实现,故应认定该赠与可以撒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