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2020-12-10 10:25:01
尊敬的广大城乡居民:
随着我县存量房市场逐渐发展完善,存量房大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机构)交易,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我县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截止目前为止均未到绥滨县房产事务中心办理备案,如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请注意资金安全,交易资金可存到绥滨县房产事务中心指定监管账户(详询房产事务中心),待双方办理完产权转移后,凭借不动产证支取监管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望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周知。
绥滨县房产事务中心
二0二0年九月七日
来源:绥滨县房产事务中心
阅读剩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