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人群中转个身 将人撞倒致其受伤 法院判她赔偿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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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人海中擦肩而过是缘分”,可对于界首市的任某某来说,她和魏某某的擦肩而过,却惹出一场官司。在人多拥挤的校门口,两个人相遇相撞,随后闹上了法庭,任某某是否要为魏某某的摔伤负责?近日,阜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去接孩子,被撞成十级伤残
去年1月份的一天,界首市某中学门口,前来接孩子的家长将道路挤得水泄不通。
任某某来得比较早,她就来回踱步,活动一下筋骨。当时,来接孩子的魏某某也在校门口来回走动。谁知,就在两人接近的那一刹那,意外发生了——魏某某不慎将任某某撞倒在地。魏某某一看撞了人,慌忙想去扶起她,可任某某疼得不能动弹。在路人的帮助下,任某某被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
经诊断,任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03天。
经专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在任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魏某某为她送来3000元,表示歉意。可任某某认为,她被魏某某撞倒,治疗费和后期康复费用远不止3000元,魏某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魏某某却不同意赔偿,她觉得自己不是故意撞倒任某某,任某某受伤是自己体质不好,不能把过错算到她的头上。
撞人者被判担责60%
随即,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魏某某将任某某碰倒,致任某某身体受伤,由现场录像证明魏某某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任某某请求魏某某赔偿损失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任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扣除魏某某已支付的3000元,仍应赔偿任某某10万余元。
魏某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是在正常转身的过程中将任某某碰倒,并不能预见到转身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属于意外事件。此外,她称,事发当天,天空飘着小雪,还有雾霾未散,路面湿滑,任某某在学校门口来回走动做健身运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使让其赔偿任某某损失,也只能是出于道义的补偿。
近日,阜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法院认为魏某某和任某某为接小孩放学在学校门口走动,这是正常行为,魏某某无法预见到其转身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主观过错。然而,魏某某的转身行为确实造成任某某受伤,根据双方的身体及当时的自然条件,酌定由魏某某分担任某某所受损失的60%。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某赔偿任某某各项损失行为6.4万元,扣除魏某某已支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任某某6.1万元。最终判决魏某某赔偿任某某6.1万元。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