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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图书版式设计权保护路径探析

2020-12-14 16: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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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志成

原载于《楚天法治》2018年06月刊

随着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阅读习惯从原来以纸质书阅读为主逐渐发展到数字阅读与纸质书阅读并驾齐驱的时代。第四届2018中国数字阅读大会上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中数据显示,2017年数字阅读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52亿,增长26.7%;用户规模近4亿,增长13.37%。2017年中国人均阅读图书数量大幅提升,其中纸质书人均阅读量达到7.5本,电子书人均阅读量达到10.1本。虽然数字阅读本身难于替代有着一大批忠实受众的纸质书阅读,但传统的图书出版行业确实正经受着技术发展带来的重大冲击。因此,出版者为了吸引读者以实现出版利益的最大化,会更加注重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优秀的版式设计往往能带给读者更美好的阅读体验,从而使得图书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然而,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按纸质图书原样复制而成的数字版图书(以下所称“数字版图书”均指按纸质图书原样复制而成的数字版图书),对于读者来说,数字版图书几乎能获得阅读纸质图书同样的良好体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出版者如何对互联网上泛滥的数字版图书进行反制,如何保护好图书的版式设计将是一个迫切而又值得深究的问题。

一、版式设计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第一次修正时将“版式设计”纳入到法律概念中,从而使得版式设计权可以作为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的专有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对于何为版式设计,理论与实践已趋近统一,一般将版式设计理解为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并且认为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

领接权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不足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保护。对于版式设计来说,版式设计依附于出版内容,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版式设计只应该受非作品的版权保护,保护的对象应为出版者付出的排版劳动和资金投入。

二、 网络环境中版式设计权的保护现状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如果未经许可,采用影印或类似技术复制已出版图书的足够多的内容再发行,即图书内容的版权持有人不追究责任,出版商也可以依照版本版面布局安排的版权保护而径直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正是由于版式设计虽然耗费了一定的“汗水”,但毕竟独创性不足,且版式毕竟是有限的,出版界常用的版式本身可以穷尽的,如果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过于宽泛,将会影响出版业的发展,因此,只能将版式设计权理解为对同一本出版物,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进行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国研经济管理咨询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官亦作出了类似的解读,判决认为“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设计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众多网站本身以及众多“身份不明”的网络用户可以将通过扫描纸质书等方式制作的数字版图书轻松地置于互联网供网民浏览或下载。网站经营者无疑在数字版图书传播的过程中是主要的受益主体,其可以以此收取广告费或获取其他方面的商业利益。而对于没有获得图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版者而言,似乎难于以图书版式设计权对数字版图书在互联网上泛滥的现状进行有效的打击。对于版式设计是否能控制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即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在出版商没有与作品的作者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赋予出版商通过版式设计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对数字版图书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可以让出版商分享信息网络传播带来的利益;而反对者则认为从现行《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以及我国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来看,未赋予版式设计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或意图。

笔者以“版式设计权”及“信息网络”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www.itslaw.com)搜索到2008年至2017年期间的43例判决书,其中涉及到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版图书的判决书有33例。其中,仅2008年人民卫生出版社诉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的5案支持了原告的关于侵犯作品版式设计权的诉求,判决认为“被告虽在答辩中解释其扫描原告图书页面后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进行了文件转换和编辑,但从实际公证的被告使用的网络页面看,与原告图书的页面完全一致,其所述的转换和编辑等变化均不能体现。被告对涉案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于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 但上述判决也并未明确被告对涉案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是否包含将“网络页面”置于互联网供他人浏览的行为,还是仅指通过技术方法原样复制了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的行为。而其他28例判决书未支持原告关于侵犯版式设计权的主张,理由大同小异,比如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建工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故本院对建工出版社提出的环健安公司侵犯涉案图书版式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图书的版式设计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出版者不能依据著作权法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三、网络环境下图书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路径

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对图书的版式设计予以保护,也并非完全无从下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点个人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提前预防,完善图书出版合同。当下作品的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即使在互联网领域一部作品也可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版本,比如txt格式的纯文字版本,以及pdf格式的扫描版本,出版者在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有条件与作者协商,获得按纸质图书原样复制形式版本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可以与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一致为10年。虽然作者出让了一部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排除作者以其他版本在网络上传播同一作品的权利。在出版者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作者还可以与其他出版社合作而出版另一种版面格式的图书,并享有对应版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图书出版合同中由作者授予出版者特定版本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会对作者享有的作品财产性权利造成太大的损害,反而更加符合出版者的出版利益,让出版者享有图书线上与线下双重传播途径的利益,有利于激发出版者的出版积极性,在更大范围内有益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有效甄别,禁止扫描复制纸质图书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虽然版式设计权不能延及互联网,但数字版图书在互联网传播的前提必定是有人提前将纸质版图书通过扫描复制等方式制作了现成的数字版图书,对于扫描复制纸质图书这一行为,由于其并未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属于版式设计权的控制范围。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苏志甫法官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第1款时指出,对于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应当区分为扫描复制行为以及后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两项行为,对于前一项行为,则应纳入复制权的调整范围,可以认定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害。在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人民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也秉持着同样的观点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书认为外经贸大学的图书馆安装了书生数字公司制作的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其中包含了涉案图书完整的电子扫描版,其中的图书版式设计与原告纸质图书相同。书生数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人民出版社所出版的涉案图书中的版式设计内容,损害了人民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突破,尝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图书的版式设计。由于版式设计权难于延及至互联网,出版者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环境下的版式设计权,在其他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可以将图书的版式设计这一具有财产性的劳动成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如果出版的图书是知名商品,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如果仅是非知名图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数字版图书的用户群往往与纸质图书的用户群存在高度重合,数字版图书可以替代纸质图书,必然会侵占纸质图书的市场空间,压低出版者图书出版获取的商业利润,也夺走了出版者自身开拓数字化阅读市场的先机,数字版图书的传播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环境下的版式设计权。

参考文献:

1. “《2017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发布:人均阅读电子书达10.1本”,载央视网http://news.cctv.com/2018/04/23/ARTIiUFhhu614uCrcpxd7JwA180423.shtml,2018年8月22日访问

2. 参见(2017)京73民终164号判决书

3. 参见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前言第3页。

4. 参见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前言第438页。

5.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页。

6. 参见(2010)海民初字第20431号判决书

7. 参见(2008)海民初字第15301号、15302号、15303号、15304号、15305号判决书

8. 参见(2016)京0108民初5563号判决书

9. 苏志甫:“北京高院苏志甫|《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系列之六”,载搜狐网http://sohu.com/a/246943983_726435,2018年8月25日访问

10. 参见(2010)二中民终字第1110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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