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文网 > 作文大全

如何认定恶势力?这篇文章给出明确依据!

2020-12-16 04:40:01
相关推荐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

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没有清晰的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姜伟介绍。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内容
延伸阅读
小编推荐

大家都在看

生病作文 星星作文 海南作文 假如我是作文 微笑的作文 彩虹作文 西瓜作文 英语作文图片 老家作文 道德 作文 作文万能素材 三篇作文 作文的格式 享受作文 一句话作文 书包作文 作文大全小学 警察作文 作文下雪 怀念 作文 作文续写 苏州作文 写故事的作文 作文课 怀念 作文 杭州作文 海作文 作文900字 追作文 改变的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