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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薅图书馆羊毛”遭网友炮轰 借书不还还有理?

2020-12-16 1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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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言:书非借不能读也。很多人都有到图书馆借阅书籍的习惯,不过最近,一个大V讲述自己大学时的借书经历,却被网友们送上了热搜。

大V:借书不还,但我不觉得愧疚

11月23日,微博用户@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发帖称,“当年做大学生的时候,但凡发现学校图书馆里有爱慕的古书,大多是竖排版繁体出版的,就统统借来不还,直接按图书馆规定赔偿”。

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认证显示,这位网友名为王翼昊,词曲作者,也是兰亭乐团的主唱,个人资料里写着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

借书不还、再按规定赔偿,用这种办法,他成功地将图书馆里的《全唐诗》《李白全集》《樊川全集》等古书“赔回了自己的书房”,而且并不为此感到愧疚。

此番言论一出,立即引发众多网友的批评,认为他是钻制度漏洞非法占用公共资源:

“丢读书人的脸。”

“这不叫精致的利己主义,这叫损人利己主义。”

“把公共资源带回家还有理了?就因为你这样让我们错过了不知道多少古诗集!”

网友评论。来源:微博截图

后来,@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将这条微博删除。

11月26日,该网友再次在微博发文回应。他认为自己每本书都付钱买了下来、拿了赔偿回单,“这是一份租赁含特定条件下转买卖的契约”,还举出共享单车等出租案例,称在定契约时已经开出了乙方如若不归还或完全毁坏,理当赔偿的价格,归还不了就买,最后双方都满意。

@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发文回应。来源:微博截图

他还指出,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旧书在上海文庙旧书市场大约为2-5元左右,他花了10元的价格赔偿这些书,已经是合理的价格了。

评论里,有人认为违约合同里开了价,违约人付过钱,双方自愿没强迫,就是合理的。也有人指出,法律约束不影响道德谴责,图书馆追偿首要是归还借阅书籍,而博主是以赔付方式恶意占取书籍。

网友评论。来源:微博截图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戏剧学院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方面已经关注到此事。王翼昊曾是上海戏剧学院导演系学生,于2000年入学,但并未如期毕业,2002年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

高校图书馆:书籍丢失怎么办?

任何读者都有义务保管和保护好所借的书刊资料,就在该大V借书事件被广泛讨论之时,也有人疑惑,高校的图书馆对此都是如何规定的呢?丢失图书之后都如何赔偿?

来源:上海戏剧学院网站

据上海戏剧学院2004年起执行的《图书馆书刊丢失、损毁处理条例(试行)》,书刊赔偿定价应根据书刊与学院教研工作的密切程度、当时的定价和现在出版定价的比值、补充的易难度来定。

图书馆对不同年份、不同类型图书期刊的丢失、损毁行为均做出了分类标价,以原价乘以2至原价乘以50到80不等。普通图书、文艺理论、画册类图书均有不同定价,而戏剧影视类专业图书赔偿价更高。

此外,中文图书赔偿时若低于最低核价一律按最低赔偿价赔偿,国内出版物最低为每本5元,文艺理论、画册类图书最低为每本10元,戏剧影视类专业图书最低为15元。

国家图书馆的《违规处理办法》写道,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并另付文献加工费每册10元。

国家图书馆的赔偿办法也以年份为标准,例如9年内出版的,需要赔偿原价的2倍,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而30(含)年前出版的,则至少要赔偿原价的60倍……

来源:国家图书馆借阅须知《违规处理办法》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证卡服务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就被视为遗失图书而要赔款,并按不同的年份作出了详细规定:

来源:《北京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北大图书馆规定还指出,1949年(含)前出版的图书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年前-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清华大学的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亦指出,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

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书刊进行赔偿。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需按标准计算赔款(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清华大学图书馆的赔款标准没有按照图书出版年份来划分,而是按原价、处理费、保管费等费用来统一计算:

来源:《清华大学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记者在检索各高校图书馆相关处理办法时发现,各图书馆均针对书籍遗失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并对擅带书离馆、拒不交赔偿金的违规读者做出通报院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规定。但是,对如何判定图书遗失、丢书后借书者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律师:相关图书馆可主张其归还原件

读者借书不还,用赔偿的方式据为己有,高校图书馆是否要追责处罚?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法律法规,并无图书馆对借书者处罚的明文规定。

此外,各高校图书馆赔偿办法中提到的“丢书赔偿金”与“罚款”有所不同,罚款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高校的图书馆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无权进行罚款。

资料图:进到图书馆后,大学生们认真学习。韩章云摄

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合伙人曾杰律师表示,网友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首先要看图书馆关于赔偿的具体规定。

“通常来说图书馆会规定,如果对于出借图书有相关的毁损遗失,会要求相关的赔偿。本质上这属于一种民事合同。但是如果从该名网友来看,他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相关图书为目的,故意以借入借出合同为掩盖,此种行为性质可能会涉嫌民事欺诈或诈骗。相关学校或图书馆可以主张撤销相关的赔偿合同,要求其归还原件。”

而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一般会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认定。比如上海市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起点是5000元。如果数额未达到该标准,就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行政违法的追溯时效一般是6个月,但是诈骗行为中非法占有的状态持续存在,公安机关依然可以给予相关处罚。

如此“薅图书馆羊毛”,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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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显示评论内容(2) 收起评论内容
  1. 2021-12-08 03:10雨霖[国外网友]IP:714869262
    借书不还就是不守信用,这种行为太让人恼火了!
    顶0踩0
  2. 2020-11-13 09:28郑浪[河北省网友]IP:762395079
    薅图书馆羊毛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顶8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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