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 后果很严重!雨花区法院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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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由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和污染环境一案,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雨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凌云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和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雨花区洞井街道等地开设货车维修站,经营货车日常保养以及机油更换等业务。
期间,被告人孙某和将维修货车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露天储存、堆放,导致部分废矿物油通过隐蔽的雨水沟渠、渗坑排放出去,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检测,该隐蔽沟渠内检出石油类污染物,含量达45900mg/L。
在庭审过程中,马贤兴与员额检察官吴礼强通过缜密地讯问被告人、详实地举证、严密地论证,充分指控了被告人孙某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在“三无”的情况下(无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无相应的防范措施)逃避监管,放任危险物、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流失、泄露、挥发,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质与土壤。
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和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和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今天在此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孙某和,作为汽修店的老板,在几个月内获得的经济效益可能只有几万元,但被其破坏的土壤如果进行修复的话却可能需要成百上千万的资金,这就是环境污染给人类的代价和惩罚。” 马贤兴表示。
环境污染罪
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湖南都市 红网区融媒体中心颜开
校对 | 周哲文| 编辑 |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