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共享泉城碧水蓝天
广大市民朋友,你们好!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出台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天桥区环保局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结婚、春节等纪念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鞭炮代替传统烟花爆竹,举办温馨聚会、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或出游活动等绿色环保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个人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为我们全国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第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劝阻家人、朋友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形成低碳环保新风尚。
“蓝天常在,青山永驻,碧水长流”是我们的愿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2017年,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济南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为让我们的美好家园拥有持续的蔚蓝天空,让孩子们的笑脸更加灿烂,让我们过上更安宁、和谐的生活,请从我做起,遵守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守护泉城的蓝天碧水。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摘要)
自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范围: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车站、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市、县(区)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