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公共自行车带人将被警告或罚款20元
3月28日,生活晨报记者从太原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到,太原市政府出台了《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骑公共自行车带人将被警告或罚款20元。《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应纳入城市规划
《办法》指的公共自行车,是由政府购买、为公众提供骑行的自行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今后,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置,将根据城乡发展及公众需求适时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调度管理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将以划拨方式供地。《办法》明确,城市道路建设、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纳入规划,预留土地与线路接口,并与照明、园林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将建在居民区、商务区、学校、火车站、公交客运站等人员出入密集的公共场所附近。
租骑公共自行车应符合三个条件
《办法》对公共自行车的租骑年龄也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醉酒等情形不得骑行公共自行车。今后,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承租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实名办理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卡一张。办卡时承租人应当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并交纳租车诚信保证金。具有公共自行车租用功能的公交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租用车辆丢失或者造成公共自行车辆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不得拆解、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辆及其设施设备;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响正常骑行的,不得骑行公共自行车。
骑公共自行车带人将被警告或罚款20元
《办法》规定,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在服务站点公布投诉举报和求助电话。今后,公共自行车将实行诚信租车制度,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将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载人骑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堆放杂物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