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公然宣称喜欢萝莉 网友愤怒:不配为人师!可能构成何罪?
近日,新闻爆出某地老师在社交媒体上公然宣称自己是个“萝莉控”,当老师的目的也是因为喜欢萝莉学生,如果未来真的出事,希望网友们帮忙报警。此事一出,瞬间就激起了网友们的愤怒。人民教师的纯洁被这种人侮辱,很多网友感叹道,谁还敢把自己的孩子交到这种学校,这种老师的手上。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该名老师真的对学生实施了恶劣行为,在法律上会构成哪些犯罪呢?
一、可能成立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也就确定了我国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存在。对于儿童的区分,是以14周岁为界,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则属于本罪,猥亵超过14周岁的人,则属于强制猥亵罪。这里的儿童。没有男女儿童之分。对于猥亵儿童罪,与普通的猥亵罪不同,他有两个“不要求”,一是不要求使用强制手段;二是不要求儿童反抗,也就是说即便是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成立本罪。
二、可能成立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上述猥亵儿童罪的前提是犯罪行为人没有与被害女童发生关系。在被害人是女童,若果在猥亵行为发生的同时,又和该名女童发生了关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就按照强奸罪论处,而且是从重处罚。
在对待女童的性犯罪中,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定上,比如某著名企业家王某猥亵女童案中,对于何种是猥亵,什么是强奸就很难去直接判断。就算是具有强奸目的,只要确实是没有发生关系,犯罪行为人完全可以辩解自己只是想猥亵。
为人师表,作为一个老师,本应该教书育人,传道受业解惑,没想到这种老师公然宣称自己属于“萝莉控”,从言辞之间就可以看出,该老师在未来就可能祸害别人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