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法院普法“微云台”第一期:暑期学生安全防范之防溺水篇
为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推出了
“微云台”普法模式
让普法宣传真正走到百姓身边
暑假安全
Summer Vacation Safety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牢记心中
时值暑假,普法正当时
同学们
你们的暑假过的开心吗?
当你们沉浸在快乐的暑假中
法官姐姐却一直担心着你们的安全问题
今天
法官姐姐给暑期同学们
就安全防范中的防溺水安全知识讲一讲
钦北区法院普法“微云台”第一期:暑期学生安全防范之防溺水篇
01
如果发生溺水事故,家长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家长必须要尽到监护职责,应注意如下几点:
1.带孩子游泳必须去正规的泳池,不游野泳;
2.避免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下让孩子独自游泳;
3.家中水盆、浴缸用完后立即清空;
4.孩子在水边或水中玩耍时,大人要注意看管;
5.水上玩具和游泳圈无法代替成年人的监护;
6.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告诉孩子遇到困难时要及时寻求帮助。
注意:家长要经常提醒孩子,当同伴落水时,在大声呼救的同时,不盲目下水救援,应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施救。
02
除了家长以外,学校是否有责任防范溺水事故发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溺水事故发生在学校,那么教育机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03
如果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室内游泳池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故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防溺水小常识
01
防溺水“六不”原则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游泳。
河边、水库或鱼塘等野外游泳区域,无安全设施和救护装置,安全隐患大,且地处偏僻,一旦水性不好,发生危险时很难得到及时救助。
02
溺水时的自救方法
1.不要慌张,发现周围有人时立即呼救;
2.放松全身,让身体漂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
3.身体下沉时,可将手掌向下压;
4.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
03
发现有人溺水时的救护方法
方法一:可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将其拖至岸边;
方法二:若没有救护器材,谙熟水性者可入水直接救护。接近溺水者时要转动他的髋部,使其背向自己然后托运。托运时通常采用侧泳或仰泳托运法。
注意:发现有人溺水时,未成年人和不熟水性者不能贸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呼救。
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大于一切
希望家长和孩子都要保持高度警惕
预防溺水,珍爱生命
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
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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