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哥来啦丨江中游泳溺水 谁之过
现在提起咱武汉,通常是这样说的,大江大湖大武汉。武汉依江而兴,长江穿城而过。正是这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优势,造就了武汉人爱水、玩水的天性,天气炎热的时候,下到江中游泳成了一道景观。今天法哥来啦要讲的案例就是和夏日孩子下江游泳出了问题相关。
天气炎热,13岁的范婷婷和杨明雪,相约着去游泳,但这一次,他们没有选择常去的游泳馆,而是走向了江边。
虽然二人上过游泳培训班,且经常去家附近的游泳馆游泳,但夏季湍急的江水却超出了孩子们的想象。果然,下水后不久,浅滩边戏水的杨明雪就突然发现范婷婷不见了,只留下了一个游泳圈,吓的她大声喊叫起来,所幸长江救援志愿队的队员们正在附近巡逻,及时赶来救起了溺水的范婷婷。
虽然范婷婷最终被巡逻的长江救援队员救起,但是目前她在医院生死未卜。遭此横祸,范家家庭条件也不宽裕,范婷婷的爸爸范国庆带着儿子范海涛找到了江滩管理处办公室负责人周小天讨要说法。
范海涛以范婷婷仍在医院昏迷为由,要求江滩管理办公室出百分之五十的医院费,被周小天拒绝。范国庆怒斥江滩管理处工作态度不负责,导致他女儿出事,一旁的范海涛态度嚣张,还威胁说不赔偿就赖着不走了。吵吵闹闹过后,事情依旧无法解决。范国庆决定去法院状告江滩管理办公室。
范国庆一口咬定女儿溺水的事情,是因为江滩管理办公室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为了打赢官司,他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刘律师。刘律师告诉他,范婷婷在年龄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长负有一定责任,并调查到江滩管理办公室在各个水域都设置了禁止游泳的标示,从法律上已经起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劝导范海涛目前还是该以范婷婷的病情为重。
法哥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该规定承担责任者必须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武汉的长江、汉江等是一条自然河流,现实中很难定义江滩管理部门有义务管理江面的安全。另一方面,江滩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在江边设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也会理解为尽到了安全警示、提示义务。
法哥在此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履行对孩子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义务,生命无价,切莫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