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人 以情感人 数百年来 法律还有情感道德依旧是判决标准
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说理,要善于寓情于裁判文书之中,在以法服人和以理服人的基础之上,实现“以情感人”和“以情服人”之效果。中国古代的判词特别注重对情理的昭示,特别注重唤起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要彻底平息纷争,必须以‘情’感化”,这是一个历代名吏无人不晓的道理,甚至有人声言“情理外,无法律”、“狱贵情断”。
在清代一兄弟争产纠纷案中,判词是这样唤醒手足亲情的:“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乃在法庭之上,此呼弟弟,彼呼哥哥,而天良不灭,念同父母之手足,竟至泪下。”古人的“情”是一种以伦理纲常为根据的情感,直到今天这些情感因素也依然烙印在人心深处,值得当代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实践中加以运用。
又如,香港原高等法院杨振权法官在一索偿案的裁判文书的判决“后语”中敦敦告诫原告:“……本席恳切希望,卢静、卢乾及卢昆三姊弟,不要因本案而背离母亲;所谓骨肉之情,无绝也;希望他们能体谅母亲处境,继续尊敬、支持及供养母亲,令他能安享晚年,以尽为人子女之责任。”这样的判词,可谓“有法有情”、“情深法切”,堪称“以情感人”的上品佳判。
再如在一个赡养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法官这样说:“百善孝为先,面对风烛残年的老母亲,三位子女应当扪心自问:我为母亲做了点什么,还能为母亲再做点什么?而不是问其他人为母亲做了什么,更不应问母亲为子女做了什么?殷殷此语,切望三思。”法官以“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理念开头,连发四问引人思考,饱含法官强烈的道德谴责,做到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加强了说理的渲染力,堪称情感饱满之作。
再来看一则裁判文书中的“法官后语”:“一纸判词虽可明确双方的财产权属,却无益于弥补濒临破碎的亲情关系;母子对薄公堂、兄弟反目成仇、叔嫂恶言相向,令人扼腕痛惜;作为法官,我有数言赠与诸位当事人:其一,人以诚为本,案件所涉之家庭协议原为各位协商一致的结果,子不欺母,弟未骗兄,此份协议理应恪守始终,相隔十余载后,往事重提,新怨丛生,以致纷争起于萧墙,此举既有违诚信,更伤及亲情,实不足取;其二,百善孝为先,‘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诸位的母亲年逾耄耋,本应受儿女侍奉,享天伦之乐,如今却饱尝生活之艰辛,开庭之劳顿,我见之尚且不忍,诸位更应反思所言所行,勿忘浩荡母恩;其三,家和万事兴,《曾国藩家书·禀父母》中言‘兄弟和,虽穷氓小户必兴;兄弟不和,虽世家宦族必败’,可见,手足之情远重于千金资财,望诸位能够前嫌尽释,旧恶全消,重塑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氛围,区区微衷,共勉之!”这段法官后语浑身透着亲情劝勉,意在唤醒亲情,说理中富于情感,是一篇“以情感人”的判词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