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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还要担责:法律如何救济 关系到社会对法理的深层认知

2020-12-30 0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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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进彪

今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随之而来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却让侯振林的家属很不能接受: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新浪新闻6月11日)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与人情冲突的案件,从结果上看,确实给侯振林一家蒙上了心理阴影,因为侯振林被撞身亡完全是出于见义勇为,他的行为对社会具有正能量的榜样作用。但这样的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他具有的正向榜样意义,而从社会更大角度上讲,见义勇为的后果就可能成为见义勇为者家属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显然,这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但话说回来,交通法的设定并不以道德、道义或人情为考量基础,换言之,在交通法的法理视域内并不涉及道德、道义或人情等考量因素,它就是一部纯粹的基于路权分配与界定、和如何遵行的法规,而对所有事故的责任认定,也只考量届时路权使用的合规性,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定的技术性判断标准。

因此,这件事的根本问题在于,假设剥离“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这个道义层面之后,那个责任认定是否依然准确?而如果说剥离了一切法外因素之后,这个责任认定依然经得起推敲,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责任认定是准确的。但从舆情来看,人们似乎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认定,其理由来源于心理层面的既有认知,即不能让好人和好人的家属蒙受责任的阴影。

对于这样的心理认知和心理定势,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这也是普遍正义观的一种表现。但尊重法律才能定纷止争,以前的社会法律很少,使得一部法律往往不得不对诸多不同类型案件作出判定,而其中,靠的就是引入了道德、道义或人情等考量因素。但就现代文明社会而言,各种不同价值导向的法律已经颁布了很多部,并且也已经形成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价值体系,所以,用一部法律判定所有的案件情况已经不现实,而且也不应该,更不充许,因为那是对各种适用范围和法律体系界限的僭越,这当然不是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该有的现象。

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回到侯振林老人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后还要担责这件事上就可以发现,侯振林老人的家人确实有些“不白之冤”,但从社会角度来说也应当看到,各部法律之间以及各个价值体系之间还存在着相互救济的关系。

换言之,即侯振林老人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社会是不会让这样的好人和他的家属们吃亏的,因为社会法律体系中还同时存在着诸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依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

而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完全可以全面救济到这位见义勇为的老人和他的家属们,而且相关部门还可以在核实情况后按法定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因此,这件事的根本焦点,并不在于非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然,如果发现瑕疵也一定要予以纠正。但根本的焦点还在于如何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实现对见义勇为者的充分救济,这不仅关系到侯振林一家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问题,更关系到全社会对法律体系价值的深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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