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5个特点 一个人能成立几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股东为一人,且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二,一人有限公司依然是有限公司,所以股东对公司债务依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一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股东做出公司法第37条所列重要决定事项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第四,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第五,年度财务强制审计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了防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再投资的进行了限制。在自然人作为投资设立主体时,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企业。
当然法人股东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在法人作为投资设立主体时,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以在人格否认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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