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四名男生性侵 所有男生不予处罚 又是因为年龄
近日,陕西南田县一名小学女生,在学校内被4名男生性侵,由于4名男生均不满14周岁,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是一起因年龄而无法处理的刑事案件。
女生被性侵,无法处理
事发在陕西蓝田县的一所小学内,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受到4名男生性侵。据小花父亲描述,在5月27日下午,因为课堂上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小花拉到男厕所后实施侵害,一名男老师知道后将事情告知学校。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4名男生均不满14周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事发后第二天,4名男生已转校,该小学的负责人已被撤职,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少年犯罪如何处理?
抛开年龄不说,本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件,并且有轮奸情节,根据刑法规定,轮奸的话,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同时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4名男生都没有14周岁,他们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家长没有教育义务或者没有管教能力的,就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一下,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并且需要以日来计算。例如,一名男生是在2007年7月1日出生,那么,在2021年7月1日之前,他犯罪的话,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包括7月1日当天。
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发生了很多起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每一起案件都引发了大家的讨论,很多人都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现在很多的小学生,外表看起来就像一个中学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他们接触的信息也很多,在认知方面,明显与10年前的小学生不同。简单来讲,这些小学生具有犯罪行为的能力。
4名男生家长应当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名男生侵犯女生,他们的家长应当赔偿。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一下,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有点特殊,4名男生都没有14岁,本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还不确定,如果女生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在诉讼请求中加上。
写在最后
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再一次刷新了笔者的三观,这4名男生的行为哪里像一个小学生,根本就是一个大人,可惜的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女生的家长能利用法律的武器,让这4名男生的家长赔偿,从另外一个角度惩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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