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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用客观题备考方法备考主观题?这就是你为什么失败的原因

2021-01-04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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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9年主观题考试还有60天,法考主观题的复习已经进入每个考生的预考阶段。随着考试时间的逼近,考试压力的加大、紧张程度的增强,考试心理承受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

许多考生情绪波动大,有的考生出现厌考、厌学、甚至放弃复习的想法。为此,今天从五个方面论述刑法主观题的复习指导。

一、 小细节、大道至简

杨艳霞老师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这个知识点其实一点都不难,它就是……”省略号里就是这个知识点的本质。一个知识点的本质通常只有一句话,大家掌握了这句话,就掌握了这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可以编出无数令人眼花缭乱的题目,但其考查的实质内容(基础知识)则是一样的。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大家可以回忆一下,这10个字考了多少道题。但是,考来考去,是不是就是考:(1)是不是二人以上(法考认为不能同时承担刑事责任的二人也能构成共同犯罪)?(2)是不是共同犯罪(有无意思联络)?(3)是不是故意犯罪?

所以,大道至简!大家在学习时,一定要注意抓住知识点的本质来学习。古语有云:“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每个知识点的这句话,就是“纲”。在杨艳霞老师给大家编写的2019万国主观题专题讲座中,这个“纲”就是我们列在前面的“知识要点”和每个案例后面的“裁判要点”。

二、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异同

主观题是什么?它不就是把三四个或者四五个客观题粘在一块儿了吗?即使2018年那个58分的大长题,它也不过是把好几科的内容合在了一起。每一科,也只有一段话,一两个知识点,对不对?所以,如果你把客观题的知识点没有搞明白,就算你勉勉强强地通过了客观题考试,到了主观题考试,你还是会栽跟头。为什么?因为客观题命题人把正确答案都混在选项中给你了,你只需要挑出来正确答案即可,而主观题是要你自己写出来的,没人给你答案让你选。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开始发懵了,写错了。

所以,要做好主观题,首先要搞清楚各个知识点。知识点是不分主观题和客观题的,两个考试用的是一样的知识点,二者的区别只在于答案是挑出来还是写出来。

三、主观题的准备方法——抄写、默写

既然主观题的重点在于“写出答案”,那么我们在学习时的重点就要放在“写”上。当然,写的前提是搞清楚知识点。如何“写”?胸中有墨才能写得出来。怎么样オ能让自己胸中有墨,写出的答案跟老师的答案一样呢?那就要多模仿,多练习,记牢法言法语,记牢逻辑推导的过程。

怎么模仿呢?教大家一个特别笨,但是特别有用的办法:抄参考答案,抄裁判要点。抄参考答案,除了能学习法言法语,还能学习逻辑的推导过程,学会怎样从一个事实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结论。抄裁判要点,主要是学习法言法语。但是,光抄裁判要点是不够的,必须要抄参考答案。

第一步,抄写,第二步就要默写了。默写中,发现默写不出来的,再去翻书,再默写!不要怕,不用把整本书默写下来,只要每科能默写10个左右的案例即可。把这10个左右的案例“解剖麻雀”,仔细研究,看看自己默写不出来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改正。对于其余的案例,可以不默写,但是一定要拿上纸笔,列出答题的提纲,把重要的法言法语写完整。然后在心里对着提纲答一遍题目,说不清楚的,再去对照参考答案。

这个方法是在司考360分及格时,很多考到420分以上的学生都采用的方法。所以,掌握了这个方法,下一点笨功夫,你2019年过法考不是梦哦!

四、主观题的答法

对于刑法来说,采取在案例之后问几个具体问题的考法的可能性更大。另一种考法超级恐怖。它长这样:命题人在写了长长的一段案例之后,轻轻地说:“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很多考生一看见这句话,就直接崩溃了。所以,我说:“很多人是被主观题吓死的,不是被主观题难死的。”

如何回答主观题呢?首先,先把答案写清楚。第一句,一定是你的答案。然后再展开分析。

其次,写分析时要言简意赅,用法言法语把争议问题讲清楚。

在写分析时,不要求抄写法条,也不要求写清楚一个问题或者一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或要素,直接回答争议部分即可。比如,李某某打电话指挥警察抓获了同案犯。李某某属不属于立功(吴某、李某某挪用公款后制作虚假信用证贴现贷款记录案)?大家不用回答立功的概念及它有多少个构成要素,直接回答:“立功要求协助抓获同案犯,本案中,李某某虽然没有亲自带领侦查人员去抓获吴某,但她的行为的实质和亲自去抓获同案犯是一样的,因此构成立功”即可。然后再回答李某某是重大立功。这样回答:“司法解释规定被检举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检举者属于重大立功。吴某挪用公款达97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他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这样的回答,又省时间又到位,一定会得高分的!

五、活学活用——案例题

刘某某泼火碱、硫酸伤熊案

1.基本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某某,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在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消化道被严重灼伤)。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被保送上研究生。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刘某某伤熊案发生后,各界对该案的定性争议很大。事件刚刚发生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几天过后,有人发现刘某某的行为既不属于猎捕,也不属于杀害,动物园的熊也不是野生动物。于是就有学者提出对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因为熊是动物园的财物,有人则表示反对,认为财物只能是无生命的物体。

说明: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的和圈养的此类动物。

2.提问

请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请你分析本案应如何定性?

答:

(1)刘某某的行为是虐待动物的行为,但我国没有虐待动物罪,所以不能构成虐待动物罪。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杀害”只能被解释为“杀害”,不能被扩大解释为“伤害”,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刘某某没有杀害这些熊的主观意图,他只有放任这些熊受到伤害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我国没有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可以被解释为“包括活的动物”,这个解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例如,人们养的家畜、宠物都是财物。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熊的行为,侵犯了动物园对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且情节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子以惩处。

【裁判要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可以被解释为“包括活的动物”。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熊的行为,侵犯了动物园对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且情节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惩处。

【裁判结果】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大家的主观题备考如虎添翼,使各位的法考一次上岸!

以上内容整理来自杨艳霞老师《2019万国法考主观题专题讲座-刑法篇》。欢迎大家在文末下方留言,分享关于你在2019主观题备考路上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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