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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议书汇编6篇

2021-01-26 1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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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议书汇编6篇

在当下社会,协议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业务协议书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业务协议书 篇1

甲方:[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

鉴于:

(1)乙方希望受理顾客的翼支付业务;

(2)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翼支付业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

(3)甲方作为翼支付业务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公司安置在乙方的POS终端。

为了促进翼支付业务的发展,为广大翼支付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终端实现受理翼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一)POS机具:特指非接触式POS终端,可受理以非接触方式进行数据交互的含有翼支付账户信息的介质,协议中此类介质特指中国电信RFID UIM卡。

(二)翼支付特约受理商户:是指已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受理翼支付业务的合法经营的个体户和企事业单位。

二、业务受理条款

1、受理翼支付业务

1.1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1.2 乙方在接受翼支付用户消费时,应提供折扣优惠。

1.3 乙方必须开设资金结算账户。

2、权利及义务

2.1甲方作为提供翼支付业务的运营机构,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向乙方做好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

(3)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4)向乙方提供甲方自有的POS机及其配件,应收取押金,押金于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乙方;

(5)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6)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做相关处理;

(7)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8)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2、乙方权利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受理标识, 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日常管理及巡检等工作;

(3)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举办的翼

支付受理操作培训;

(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

(5)按甲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翼支付业务,且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翼支付消费,保证翼支付用户享受不低于现金支付消费者的服务及优惠;

(6)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翼支付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的翼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8)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9) 必须在T+3个工作日内响应甲方的调单要求,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0)受理翼支付时只能将翼支付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翼支付卡信息;

(11)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翼支付账户信息及个人密码;

(12)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3)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为翼支付线下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

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做好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5)对甲方提供的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向POS终端机具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具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机具赔偿金额=机价*(1-已使用月数/60)元(注:赔偿金额最多不高于机价,最少不低于RMB600元)

(16)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翼支付业务需要、用翼支付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7)不得擅自改造POS机具,不得非法截留和保存用户信息,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翼支付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用户和甲方损失。

3、账务处理和清结算

3.1每日交易完成后(以甲方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根据当天交易的记录内容,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款项划给乙方账户;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第[]种方式 :(1)每日结; (2)每周结;(3)每月结。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开户行联行号:

付款摘要(最多为8个汉字): 乙方若要变更上述结算账户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3.2协议指定的结算日为每个结算周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上一周期的成功交易资金,交易的具体结算日期以甲方系统的规定为准;遇国家规定节假日结算日期顺延,结算金额合并结算。

3.3乙方如对甲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甲方。

3.4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翼支付用户通过安置在乙方的POS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乙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翼支付消费,乙方根据下述翼支付线下特约商户手续费标准而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

业务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顾客,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定以下协议书:

一、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确定,费用为___________元,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如果乙方是为公司或商标起名,甲方将协助乙方通过工商局名称查询或商标局名称检索这一关,如有重名现象,甲方将为乙方在三天后提供新的名称方案。

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8个名称方案,标识每次2.5个方案。取名设计师定出方案后,乙方如有其他考虑、要求及希望,可双方商议,另取新的名称方案。

3、如乙方自行提出新的名称方案,则不限个数与次数,由取名设计师负责判断或推荐理想的名称。

4、个别客户如有其它特殊目的,经五次反复后仍举棋不定,建议客户另请高明,费用不退。

5、如乙方收到名称方案后一周内无反馈,甲方即视为已经满意且已通过名称查询或名称标识检索,甲方对乙方业务承诺履行完毕。

6、如果乙方业务为个人起名或改名,则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5个名称方案,如果乙方不满意,c类还可以给付一套方案,b类和a类直至乙方满意为止。

7、甲方采取一次性预先收费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过对甲方公司业务整体了解后,填写相应登记表格,办理交费手续。取名设计师开始正式工作后,中途不退费。

2、为达到最佳效果,建议具有决定权人能够亲自前来,并清楚表达希望和要求,以便双方有效沟通。

3、如时间允许,建议乙方留出足够时间,以便甲方能够更好地构思与创作。领取方案时,请带来全额交费收据证明。

4、乙方收到方案后如有问题,应于一周内及时反馈信息,过期甲方则按新业务对待。

5、凡老客户,如再与本公司有业务接触时,本公司将优先予以安排。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业务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费________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方各营业

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间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业务者,暂停使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移设者,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使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合约期间内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乙方如说明原因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乙方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甲方若预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众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甲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径行缩短本业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应按缩短或暂停之时间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甲方如因情事变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时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经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惟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广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请求处理,甲方将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电信相关法令及甲方各项服务营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务协议书 篇4

为维护公司与业务代表相互之间的权益,特此立下协议书。

以下协议内容中“公司”指_______公司

“业务代表”指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代表需要同意以下事项:

1.在_____________地区代表公司去销售_____________产品。

2.对所有现有客户与潜在客户都能代表公司去销售产品并且秉持公司的政策原则。

3.随时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并告知最新进展,并迅速将订单透过电子邮件或任何方式通知公司。

4.在业务所及的区域范围之内,若碰到任何有关公司顾客的问题则需要通知公司。

5.无论是否在业务所及的区域范围之内,如果尚有担任其它厂商之业务代表,则需要通知公司的业务经理,以避免业务代表同时代理公司与其它竞争厂商的产品

6.业务代表若想终止此协议,则需要在终止协议的30天前告知公司。

7.一旦终止此协议,则必须迅速归还所有公司所提供之产品相关数据。

公司需要同意下列事项:

1.支付业务代表以下之业务佣金:

(a)除了第5项所列之项目之外,百分之__________的已付款业务金额。

(b)除了第5项所列之项目之外,百分之__________的未付款业务金额。

2.若业务代表与顾客在产品价格与数量上协议特别的折扣时,则未来此份交易的业务佣金百分比例需要重新与公司协议。

3.当公司已与客户完成交易,且公司亦完成付款给业务代表之后,若其客户进行退货或索偿成立,则此部份佣金应在下一次的佣金额度中予已扣除。

4.当公司已收到客户全额的帐款,则公司应将所应付之业务佣金存入业务代表之银行账户。

5.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否则在以下状况成立的时候,公司不需支付任何佣金给业务代表: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司需要提供适当数量的销售文件给业务代表,包括有关公司与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利业务代表进行产品销售。

7.公司若想终止此协议,则需要在终止协议的30天前告知业务代表。

8.______________有更动产品订价、规格、促销方式与产品政策的权利。

9.经双方正式同意与签名之后,此协议书的有效期间为____年___个月。

公司:______________

业务代表:__________

签订于______________

业务协议书 篇5

第一条 申请租用高速数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照本契约条款办理。

第二条 本业务系指本公司提供讯框传送等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客户作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三条 申请租用、异动或终止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固定通信(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前项异动,变更通信对象或约定信息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变更设备者需另附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第四条 客户应保证其所提出之申请资料为真实完整,如有不实致发生任何纠纷时,客户应自行负责。

第五条 本业务所需数字调制解调器限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

第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所需屋内配线管道及装设传输设备之场所与电力等设施,由客户自备。

第七条 客户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时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得收取检查费。如因而影响电信网络之传输品质或其它电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公司因技术上之需要,必要时得更换本公司指配之客户号码,但应于_________个月前通知客户,客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条 客户租用本公司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本公司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本公司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条 申请租用本业务应缴付电路、调制解调器接线费及系统设定费或客户端接取设备接线费或isdn备援接线费或wlan客户端ap设备接线费。

第十一条 客户于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注销申请,已缴之接线费,本公司无息退还;但施工后注销申请者,其己缴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为配合客户需要,加装其它有关数据传输等特殊设备时,得按成本向客户收费。为便于本公司测试需要,得免费加装测试开关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如需项目建设,本公司得请客户提出金融机构出具之保证书或按建设成本酌量预收建设保证金,并订定最短租用期间。客户已缴之建设保证金,于客户租用满最短租用期间后无息退还。项目建设,在同一装机地点租用不满最短租期申请移设或终止租用者,应一次补足市内电路部份未满期间之月租费。客户申请于本公司办公时间外施工者,应缴付非办公时间施工费。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本业务应缴费用如下:

一、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线路及调制解调器移设费。

二、申请变更本业务之传输速率者,依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wlan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wlan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 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以16kbps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别业务月租费:按其速率计收。

六、加租wlan客户端ap设备者,按wlan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以本公司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_________。

如仅部份固定通信装妥,则装妥之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及通信端口等月租费按上述标准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日计收。

客户加租wlan业务者,除前项之规定外,wlan部份以该业务装妥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客户端ap设备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提供瞬间超额讯务(excessburst,简称be)功能,提供客户在网络系统负载低时,于单位时间内传送高于约定信息讯务(committedburst,简称bc)之讯务量,惟此高额可能因网络拥塞而漏失致无法传送至收信端,该部份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客户须自行负责重送。请客户依实际信息传输需求,申请约定信息速率(cir),并依照每一固定通信连接(pvc)之be值上限为同一pvc之bc值规定办理。(注:约定信息速率《cir》为单位时间内可传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条 介接本业务之电路其传输速率为128kbps以上时,可设定两个通信埠;其数据电路月租费仍按其租用传输速率计算,惟通信端口月租费及通信端口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按其实际租用端口数及约定信息速率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详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按新费率计收。

第二十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倘因本公司通信网路或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全部阻断不通,本公司未于_________小时内修复,其租费之扣减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者,每_________小时扣减全月_________之租费,但不满_________小时部分,不予扣减。部分时间使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者亦同。传输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以上者每满_________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_________,未满_________小时者,不予扣减。但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除本项前段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终止租用本业务,应于预定终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经再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本公司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并得暂停客户所租其它电信设备之通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使用本申请书所载内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___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务协议书 篇6

第一条 申请租用高速数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照本契约条款办理。

第二条 本业务系指本公司提供讯框传送等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客户作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三条 申请租用、异动或终止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固定通信(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前项异动,变更通信对象或约定信息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变更设备者需另附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第四条 客户应保证其所提出之申请资料为真实完整,如有不实致发生任何纠纷时,客户应自行负责。

第五条 本业务所需数字调制解调器限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

第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所需屋内配线管道及装设传输设备之场所与电力等设施,由客户自备。

第七条 客户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时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得收取检查费。如因而影响电信网络之传输品质或其它电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公司因技术上之需要,必要时得更换本公司指配之客户号码,但应于_________个月前通知客户,客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条 客户租用本公司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本公司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本公司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条 申请租用本业务应缴付电路、调制解调器接线费及系统设定费或客户端接取设备接线费或isdn备援接线费或wlan客户端ap设备接线费。

第十一条 客户于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注销申请,已缴之接线费,本公司无息退还;但施工后注销申请者,其己缴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为配合客户需要,加装其它有关数据传输等特殊设备时,得按成本向客户收费。为便于本公司测试需要,得免费加装测试开关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如需项目建设,本公司得请客户提出金融机构出具之保证书或按建设成本酌量预收建设保证金,并订定最短租用期间。客户已缴之建设保证金,于客户租用满最短租用期间后无息退还。项目建设,在同一装机地点租用不满最短租期申请移设或终止租用者,应一次补足市内电路部份未满期间之月租费。客户申请于本公司办公时间外施工者,应缴付非办公时间施工费。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本业务应缴费用如下:

一、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线路及调制解调器移设费。

二、申请变更本业务之传输速率者,依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wlan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wlan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 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以16kbps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别业务月租费:按其速率计收。

六、加租wlan客户端ap设备者,按wlan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以本公司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_________。

如仅部份固定通信装妥,则装妥之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及通信端口等月租费按上述标准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日计收。

客户加租wlan业务者,除前项之规定外,wlan部份以该业务装妥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客户端ap设备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提供瞬间超额讯务(excessburst,简称be)功能,提供客户在网络系统负载低时,于单位时间内传送高于约定信息讯务(committedburst,简称bc)之讯务量,惟此高额可能因网络拥塞而漏失致无法传送至收信端,该部份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客户须自行负责重送。请客户依实际信息传输需求,申请约定信息速率(cir),并依照每一固定通信连接(pvc)之be值上限为同一pvc之bc值规定办理。(注:约定信息速率《cir》为单位时间内可传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条 介接本业务之电路其传输速率为128kbps以上时,可设定两个通信埠;其数据电路月租费仍按其租用传输速率计算,惟通信端口月租费及通信端口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按其实际租用端口数及约定信息速率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详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按新费率计收。

第二十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倘因本公司通信网路或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全部阻断不通,本公司未于_________小时内修复,其租费之扣减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者,每_________小时扣减全月_________之租费,但不满_________小时部分,不予扣减。部分时间使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者亦同。传输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以上者每满_________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_________,未满_________小时者,不予扣减。但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除本项前段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终止租用本业务,应于预定终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经再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本公司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并得暂停客户所租其它电信设备之通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使用本申请书所载内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___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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