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动力。
现行《合同法》从1999年实施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发展迅速,出现了各方面的变化,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缺少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如效率违约、不当影响、情势变更等先进制度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很难兼顾一般公平和个别公平的关系。
合同法分则中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特别是新形势下合同立法调整的范围也在日益扩大。
由于在旅游、储蓄、结算等诸多领域的具体合同存在的问题很多,其各具特点,然而由于立法技术、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一系列具体合同形式在我国合同立法中被遗漏,使得《合同法》在某些领域的适用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除了常态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去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
地方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种类也更多、更复杂,从实际代理案件的情况分析,本律师认为,近几个月来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突出表现在一些当事人在已经签署买卖合同情况下,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大幅波动,为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是房地产类案件影响突出,违约主体从开发商居多转为购房人;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也因此明显增加。另外,因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引起的金融机构“扎堆诉讼”的情况也十分突出。
八年磨一剑,最高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并于2009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它是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前提,条款注重针对性,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在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的前提下,注意吸收国外立法例和判例精华,参照国际公约,兼顾了国际惯例。
这个共计30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
就解释的内容,其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的经验,尤其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支持违约金调整、强调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使司法解释条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大亮点——“情势变更”原则正式获得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
“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世界各国,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均有规定。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制订《合同法》的时候,“情势变更”原则也一度被写入草案,但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
不仅仅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合同法解释(二)的多项条款,均显示出应对金融危机的痕迹。其中,对于格式合同从严认定的规定是比较明显的例子。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原则,是对于“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的后果,因此,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在司法实践发挥作用。
可以说,“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国际通例。国际示范立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情势变更原则也明确规定说,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
而我国的《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七十七条也曾借鉴上述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不写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担心司法裁量的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排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