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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民工维权调研思考调研报告

2021-04-18 0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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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民工维权调研思考调研报告

民工维权问题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公路投资公司、建设指挥部,年年加大整治力度,然而社会上拖欠民工工资、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总是存在。在公路建设领域,农民工已成为了公路建设的重要力量,民工维权、工资纠纷的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就拿国道213线小勐养至磨憨公路建项目来说,从20__年1月至今,各参建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已超过4万人次,民工维权事件就有多起。诸如"上访维权"、"堵门维权"及"威逼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说民工维权难,难在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减少管理成本、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故意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所导致。笔者认为,民工维权难不但有制度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施工单位用工机制的原因。

尽管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对此也是"三令五申",但现实中,民工仍难以达到全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承包负责人,俗称"包工头"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再由包工头雇用民工实施劳务,以至于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难以界定(如分不清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等)。同时,也造成劳动者无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导致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管理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出现这种结果,往往把责任完全归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出于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施工单位以包代管,而劳动者是因自身迫于生活压力或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是身居外乡,不占天时、地利、人和,从心理上存在胆怯,往往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上这些当然也是造成民工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此外,由于各参建的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往往不是单一的劳务分包合同,还带有如砂石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使用等的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合同实际上只约定了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的权力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到每一个参建民工的权力义务的关系,事实上,民工是由包工头雇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包工头与项目部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均会导致民工无法拿到工资。而且,包工头只要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均会以为民工索要工资为名义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

20__年7月3日,__指挥部驻地来了11名民工,声称为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3队的民工,反映其从20__年2月至20__年6月一直未能领到工资。_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随即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先后向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全体诉求民工了解情况,并取得了相关资料。经调查,20__年2月,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包工头邓某签订了《桥梁桩基开挖协议》。按协议约定:开挖桥梁桩基根据不同孔径与米计价,承包方式由乙方(劳务队)实行包工、包料(除业主统供)、包机械使用费的方式施工。乙方需先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金20万元,并约定了工期目标及违约责任等。

该施工队于20__年2月20日进场施工,20__年6月20日,"项目部"以劳务队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生产任务为由决定更换施工队,终止与邓某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终止导致桥梁施工队十一名民工无法拿到工资,包工头邓某本人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纠纷由此产生。

指挥部相关人员在事件的调查处理中,对上述11名民工身份的认定就出现了困难,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名册上没有记录,而邓某提供的劳务人员名册可以查到,并与邓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工资是由邓某支付。调查人员不得不采取证人证言的方式取证,最后才确认其民工身份和在施工工地工作期间、担负的工种等情况。

_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如下的处决定。

一、根据指挥部的调查结果,认定提出诉求的十一名民工(包括包工头邓某)应认定为项目部有雇用关系的民工,依法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邓某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首先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__省西双版纳州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参照项目部同类工种的工资标准妥善处理,具体标准由项目部与这十一名民工协商确定。

二、提请项目部接到本意见5个工作日后对此事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指挥部,逾期未能处理,指挥部将依据《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由指挥部直接发放上述民工的劳动报酬,并在计量工程款中扣回,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请项目部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____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用工制度,对于自聘民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于与劳务承包负责人签订的集体劳

务承包合同,必须附有所有民工的签名与手印,并及时记录变更情况。项目部取得上报工资发放签名表,采取措施监督工资发放。

经指挥部的调查处理,上述民工拿到了合理的劳动报酬,对于包工头邓某与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纠纷已在事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这件事的处理,我们认识到,指挥部作为项目法人与各参建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指挥部与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通过合同约定(包括管理权限),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合同中约定的指挥部对于劳务分包及民工工资监管的权限,赋予项目法人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强制性的手段,如明确规定,拖欠民工工资应确定为严重违约行为,指挥部可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等。同时,指挥部应全面掌握合同段的用工情况,并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建立经常的联系机制,积极配合对各施工合同段的检查与调查,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提请劳动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手段。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规范劳务分包的行为,改变现行的施工单位用工机制,是维护农民工权利的重要一环。现行的民工用工机制有必要改变,民工个人必须要与用工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农民的利益才可得到有效保障,劳务纠纷的调处才不会面临复杂与困难的局面。但现在改变施工单位用工机制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就国道213线小勐养至磨憨公路建项目而言,全线22个土建施工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绝大部分是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再由包工头雇用民工进行劳务,且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单一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包工头所雇用的劳务队伍成员一般是老乡、亲友等,有的还是包工的合伙人,利益高度一至,抱团取暖,群体性强,这一特点经常被包工头利用,包工头只要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均会打着为民工索要工资为名义与施工单位纠缠。上述案例是一个较典型的事件。

对于施工单位为何不直按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而是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原因,除前面提到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还存在其他巨大的经济利益因素,实际上是重大利益驱使所至。现实情况是,劳务队伍专业化的分工日趋明显,包工头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资金及专业机械设备,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隧道专业承包队伍、桥梁专业承包队伍等。施工单位与这些队伍签订有综合性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以大大节约前期投入及管理成本。另外,由于工程施工计量固有的周期性与滞后性,包工头有一定的存量资金,可使在工程计量支付与民工工资支付发生矛盾中起到缓冲作用。这两点作用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调整、规范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个人的权力义务关系。一要分离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与"物"为标的合同与劳务、技术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与机械使用租赁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与劳务承包队伍分别签订。要求施工单位要与每一名民工签订合同。与"物"权所有人签订物权合同。二要专门规定设置"民工工资支付周转基金",保持一定的额度",可由指挥部专户存储管理,施工单位申请列报支付,在计量支付时补充,必要时可增加合同预付款总额,把"民工工资支付周转基金"的基数包括进去,不对施工单位拨款,只作为施工单位的专项使用额度,强化项目业主对民工工资控制监管力度,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的缓冲机制。

在调处民工工资纠纷时应分离处理劳务工资纠纷与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的关系,首先解决工资纠纷,保护单纯性劳务民工,分化矛盾。

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因此,应从用工机制入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用工机制。我们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民工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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