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公积金贷款程序须知
四川巴中市公积金贷款程序须知
借款人申请应先提供经县(区)及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贷款资格预审,审查合格后,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情况证明书;
(二)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及查询卡;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公有现住房和私产房的,还需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定或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及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到银行办妥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原则上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政策依据:《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