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公积金贷款偿还有关规定
2021-07-15 16:05:01
四川内江市公积金贷款偿还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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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限、额度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及时补交,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依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的权利凭证或向保证人追索连带保证责任,以确保管理中心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项贷款。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对提前偿还的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利息,但借款人已经计付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万元单位的整数,且提前还贷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政策依据:《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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