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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通用3篇)

2022-02-15 17: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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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通用3篇)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东西,何不写一篇读后感记录下呢?那么你会写读后感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1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

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引用大量的事例对于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

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在海边平原的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国家就只能实行君主专制。不可否认,他的这些认识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国的社会政体就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众共和制以及现在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虽然,中国的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在长达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应该说整体上变化不大。

而再看华夏民族的上层建筑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2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

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

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

三是人民受到欺辱;

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

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3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

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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