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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2022-05-19 1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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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0年最新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卫生秩序,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12月29日)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xx〕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院爱卫办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工作。

二、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训练场馆(含室外训练场)、各类机房等教学活动场所;

(二)学院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三)学院食堂、商业门面、学生宿舍、医务室等生活场所;

(四)学院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由行政后勤处负责安装吸烟区标志、警示语和垃圾桶,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禁烟管理工作。

1、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3、设立兼职禁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

4、禁止在校园内销售香烟和发布烟草广告。

五、发挥师生的监督作用。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爱卫办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义务禁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六、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发挥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教师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更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工处、团委、各系等要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九、学院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学院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纪律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教师违反禁烟规定的由考核办、爱卫办扣除考核分;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由学工处负责按学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禁烟规定情况严重的场所,由考核办扣除该场所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爱卫办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2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二条社区(村)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条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五条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社区(村)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社区(村)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社区(村)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群众、全体干部职工请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各楼层办事大厅;

(二)各开标、评标室;

(三)大楼内所有走廊、楼道、电梯、洗手间内;

(四)所有办公室和会议室;

(五)所有档案资料室;

(六)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

第四条凡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为,各楼层志愿者、各科室管理人员、楼内巡查人员将进行劝阻教育,如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凡禁止吸烟的区域,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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